為何不需要向齊某某支付債券項目承攬獎的額外5%?中原證券認為,齊某某主張5%額外承攬獎的依據不成立,因為齊某某所承攬的兩個項目在公司內部宣講會PPT宣講時已經結束,PPT宣講的制度也并沒有實施,且后續中國證券業協會專門發文禁止將收入與承攬或承做掛鉤。
同時,齊某某的簽報未經其所在的投行運營部領導簽批,屬于無效簽報。
根據裁判文書,齊某某提交證據顯示,中原證券“投行績效考核辦法項目承攬規則和協同制度”宣講PPT,證明債權類項目符合發行人主體評級達到AA級且承銷收入不低于500萬元,或發行人主體評級達到AA+級以上且承銷收入不低于200萬元債券條件的,個人承攬獎適用15%的計提比例。
齊某某提交證據顯示,臨沂公司債券項目2019年第一期傭金收入是560萬(含稅),2020年第一期傭金收入是910萬(含稅),累計承銷收入已經超過了500萬;且該項目主體信用評級為AA級;因此,齊某某在臨沂公司債券項目上計提承攬金的比例應為15%,中原證券應補足5%的差額。
同時,黔江公司債券項目2019年第一期傭金收入是596萬(含稅),2020年第一期傭金收入是132萬(含稅),累計承銷收入已經超過了500萬;該項目主體信用評級為AA級;齊某某在臨沂公司債券項目上計提承攬金的比例應為15%,中原證券公司應補足5%的差額。
齊某某提交證據顯示,后續,因中原證券公司僅向齊某某支付了臨沂公司債券項目、黔江公司債券項目10%的承攬獎,故齊某某提出補足剩余5%承攬獎的申請并提起簽報;齊某某提起的簽報得到了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總裁、副總裁、人力總監等領導的審批;涉案項目已經歸檔,符合發放承攬獎的條件。
中原證券公司認可上述債券傭金收入數據的真實性,但是認為齊某某主張的依據是僅供員工討論的尚未公布實施的分配方案,且此項目在立項時確認的承攬獎計提比例就是10%,因此,不同意支付額外的5%提成。
中原證券:2019年終獎要138萬實屬荒唐
此次判決中,除了承攬項目獎差額部分,雙方就百萬級年終獎部分也進行了抗辯。
齊某某提交證據提及部門領導陳某某及相關債券部門獎金分配細則。齊某某表示,①部門領導陳某某向齊某某發送的債券部門獎金分配細則中明確規定,部門年終獎金=(部門凈收入-部門總成本)×50%。其中,部門凈收入=部門總收入-承攬獎或分公司協同支出;部門總成本=部門產生的總成本+分攤的中后臺成本;部門未實現盈利則不進行部門年終獎分配;②部門年終獎金確定后,按照各債券項目收入在部門總收入占比劃分至每一債券項目,即項目年終獎金=部門年終獎金×項目收入/部門總收入;③齊某某作為項目承攬人、承做人,以及部門人員可以參與各類人員的相應分配。項目年終獎金分配比例具體為:承做人員30%-35%、承攬人員40%-45%、部門統籌人員20%-30%;④根據部門領導陳長春與齊某某之前的口頭表述,部門項目獎金的總額一般應為項目收益的33%。
在此基礎上,由于齊某某既是承做人員,又是承攬人員,而且也是部門人員,核算之下可以參與的三類人員分配的年終獎總額為上述部門年終獎金總額的50%。
對此,中原證券表示,陳某某在投行運營部8人微信群組中發送分配細則時就明確表示是討論比例。在與陳某某的單獨對話中,齊某某也對細則提出她自己認為稍微偏低的意見,完全可以印證中原證券公司關于此分配方案僅供討論尚未實施的意見。
“債券部門2019年全部獎金為138萬,包含了很多項目,齊某某僅參與其中兩個項目且存在跨年問題,居然主張分配全部獎金,實屬荒唐。”中原證券表示。
中原證券表示,齊某某所在部門債券及結構融資部2019年全部績效金額為138.50萬元,齊某某應發數額為20萬元,采用6﹕2﹕2比例遞延發放,第一筆12萬元已經發放完畢。
對此,齊某某表示,上述數據從未向她本人公示,沒有效力,所謂部門2019年174萬的績效總額沒有任何依據。據齊某某的統計,2019年度僅齊某某所負責的涉案兩個項目收入就達到稅后988萬,扣除部門9個人的成本后,不可能只有174萬。
后續,一審法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判決,判中原證券支付齊某某重慶市黔江區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及臨沂經濟開發區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債券項目的承攬獎差額82.9萬元。
對于年終獎部分,法院認可中原證券所提及的2019年應發齊某某年終獎數額20萬元,2020年1月至9月年終獎15萬元,并需要遵循監管部門關于三年遞延的時限及比例要求。
同時,中原證券要支付齊某某2020年未休年假工資12.74萬元。
最后,駁回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同時駁回中原證券其他訴訟請求。
拿回承攬獎差額83萬
對于一審判決,中原證券不認可,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立案后進行了審理。
中原證券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齊某某一審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并支持中原證券公司一審提出的各項訴訟請求。
中原證券的事實和理由包括(1)一審事實認定不清。齊某某主張5%額外承攬獎的依據不成立:1.齊某某所承攬的兩個項目在公司內部宣講會PPT宣講時已經結束,PPT宣講的制度也并沒有實施,且后續中國證券業協會專門發文禁止將收入與承攬或承做掛鉤;(2)齊某某的簽報未經其所在的投行運營部領導簽批,屬于無效簽報,在遺漏了必須簽批部門后,中原證券公司要求根據適格的材料重新發起OA流程,這屬于正常的公司管理制度,不應認定齊某某的申請獲得公司領導的同意。
中原證券還認為,一審法院關于2020年獎金的認定是建立在一審法院認定中原證券公司未足額支付齊某某5%額外承攬獎金的基礎上,從而認為齊某某未參加公司2020年度考核非因其個人原因導致,而支持2020年15萬的年終獎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齊某某稱,承攬獎差額的申請及簽批均符合中原證券公司制定的規則和程序;中原證券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安排齊某某休年假,且未休年假工資計算正確。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中原證券公司的上訴意見。
6月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進行了判決書的全文披露,最終二審判決顯示:雙方未提交新證據,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對于項目承攬獎差額82.9萬元,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中原證券制定有業務績效考核管理辦法及相關業務項目承攬規則及協同制度等予以執行及宣講。齊某某在完成相應業務承攬項目后向中原證券公司申請業務項目承攬獎,且齊某某送簽的申請補發承攬獎差額的請示載明了申請補發原因、過程及依據,該請示簽報已經過審批流程獲得了中原證券公司相應部門及層級領導“同意”的簽批,故齊某某要求中原證券支付已經過簽批的業務項目承攬獎差額,依據充分。
中原證券以領導簽批后又在簽批流程補充了“尚未經投資銀行運營管理總部審核,建議重新提交”部門簽署意見,否認該請示簽報的審批效力因而不發放齊某某上述承攬獎差額,理由不充分,法院難以采納。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和在案證據情況,判令中原證券支付齊某某涉案兩項目承攬獎差額,并無不當。中原證券公司請求改判無需向齊某某支付業務項目承攬獎差額,依據不足,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追索百萬年終獎未獲支持
此次判決中,投行人士除了追索項目承攬獎部分受到關注,追索百萬年終獎如何判決也受到關注。
對于齊某某此前提及的2019年年終獎差額部分,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之規定,法院認定中原證券作為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獎金的分配方式和水平,且齊某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中原證券應向其支付除遞延部分外的獎金差額,故采信中原證券的抗辯意見,確認齊某某2019年度年終獎金數額為20萬元,分三年按照6﹕2﹕2的比例遞延發放。除已經發放的12萬元外,中原證券公司應于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前按比例向齊某某發放2019年度年終獎金的遞延部分,共計8萬元。
關于齊某某要求中原證券支付2020年終獎108.9萬差額部分的請求。由于法院已經認定中原證券確實存在未足額支付齊某某項目承攬獎差額的情形,且齊某某確系以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與中原證券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即齊某某未能參加中原證券公司2020年度考核并非因其個人原因導致。據此,法院認定中原證券關于齊某某沒有參加2020年度考核,無權獲取2020年度年終獎金的抗辯意見不能成立。
因此,法院對齊某某此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具體數額,法院綜合整體案件并參考新冠疫情因素后認為以維持2019年標準為宜,并以此標準酌定齊某某2020年1月至9月應獲取的數額為15萬元,但支付時仍需遵循監管部門關于三年遞延的時限及比例要求。
二審法院認為,中原證券公司要求改判不予支付齊某某2020年1月至9月年終獎,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最終,二審法院表示,一審認定事實及處理結果適當,但鑒于一審判項中確定的2019年度第三筆遞延年終獎金及2020年度第二筆遞延年終獎金支付時間已過,法院對于該二項錢款的支付時間予以重新表述。
責編:楊喻程
校對:陶謙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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