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百萬年終獎
事實上,在2021年5月,北京市西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中,判定中原證券支付齊某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20日年終獎金6.7萬元;中原證券支付齊某某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5.5萬元;并駁回的其他仲裁請。
對于勞動仲裁裁決,齊某某、中原證券均不服,分別提起訴訟。
對此,齊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包括:除同意仲裁裁決支付的債券項目承攬獎差額82.9萬元外,還要求:1.中原證券公司支付2019年度年終獎139.81萬元;2.中原證券公司支付2020年度年終獎108.9萬元;3.中原證券公司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24日期間未休年假工資50.9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齊某某提交的證據顯示,部門領導向其發送的債券部門獎金分配細則中明確規定,部門年終獎金=(部門凈收入-部門總成本)×50%。其中,部門凈收入=部門總收入-承攬獎或分公司協同支出;部門總成本=部門產生的總成本+分攤的中后臺成本;部門未實現盈利則不進行部門年終獎分配;部門年終獎金確定后,按照各債券項目收入在部門總收入占比劃分至每一債券項目,即項目年終獎金=部門年終獎金×項目收入/部門總收入;齊某某作為項目承攬人、承做人,以及部門人員可以參與各類人員的相應分配。項目年終獎金分配比例具體為:承做人員30%-35%、承攬人員40%-45%、部門統籌人員20%-30%;根據部門領導與齊某某之前的口頭表述,部門項目獎金的總額一般應為項目收益的33%。
對此,一審法院判定,中原證券公司應于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前按比例向齊某某發放2019年度年終獎金的遞延部分共計8萬元。對于2020年度年終獎,則是綜合整體案件并參考新冠疫情因素后認為以維持2019年標準為宜,并以此標準酌定齊某某2020年1月至9月應獲取的數額為15萬元,但支付時仍需遵循監管部門關于三年遞延的時限及比例要求。
對此,中原證券公司認可證據的真實性、不認可證明目的。債券部門2019年全部獎金為138萬,包含了很多項目,齊某某僅參與其中兩個項目且存在跨年問題,主張分配全部獎金,實屬荒唐。
而在最新披露的二審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定中原證券公司在齊某某已獲得請示簽批后不發放齊某某項目承攬獎差額,齊某某以未足額支付工資報酬為由提出辭職,故齊某某未完成2020年度工作及未參加2020年年度考核系中原證券公司原因所致。一審法院按照發放年終獎三年遞延的時限及比例要求,參照2019年年終獎金額酌定中原證券公司支付齊某某2020年1月至9月年終獎,亦無不當。中原證券公司要求改判不予支付,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此外,一審判定中,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齊某某2020年未休年假工資127481.49元,也進一步得到了認定。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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