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曹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1.支付2021年度年終獎金4.18萬元;2.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20日期間延時加班工資32.69萬元。該委做出裁決書,駁回曹某的全部申請請求。
曹某不服,訴至法院。
【按例說法】
一審法院:沒有證據表明簽字并非真實自愿的意思表示,結算單包括加班費、年終獎有效
法院認為,雙方均認可曹某的入職時間、崗位、簽訂勞動合同情況、雙方終止勞動關系的時間及過程等,法院不持異議。曹某認可公司提交的《離職結算單》的真實性,法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曹某雖主張其簽字并非真實自愿的意思表示,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該《離職結算單》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故應屬有效。曹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簽署的協議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離職結算單》中載明公司已與曹某結清所有款項(包括但不限于獎金、加班費等),雙方就勞動(合同)關系有關的事宜已無任何未決爭議和糾紛,故法院對于曹某要求支付2021年度年終獎金41800元及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間加班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曹某上訴:公司只支付了經濟補償金,《離職結算單》中的金額與經濟補償金的金額一致
1.《離職結算單》上關于“加班費”的記載不真實,曹某在職期間加班頻繁且公司從未支付過加班費,法院應尊重事實,依法判決。
(1)曹某在離職簽字時,公司要求曹某簽署的材料較多,關于“包括但不限于獎金、加班費”的表述字體極小且放在不容易看到的位置,公司并未將該與曹某利益密切相關的表述著重向曹某進行提醒,或向曹某進行解釋說明。自始至終,曹某與公司之間只就經濟補償金進行了溝通和協商,最終公司也只支付了經濟補償金的金額。《離職結算單》中的金額與經濟補償金的金額一致。
(2)雙方終止勞動關系的原因是曹某勞動合同到期,但是公司提出不續簽,根據法律規定該種情形屬于公司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也就是說,即使公司不自行支付經濟補償金,曹某亦可通過法律途徑進行主張,且法律必然支持。也就是說,經濟補償金是曹某應該獲得的補償,而非需要曹某放棄加班費、獎金的利益向公司妥協后才能獲得的錢款。曹某也就不可能為了該合理合法的經濟補償金而放棄巨額加班費。曹某未注意到離職結算單上的“小字”有“加班費”的字眼,真正的原因就是因為公司直接讓曹某簽字,曹某認為補償金的金額都是溝通并計算清楚的,無需再核實,對公司過于信任,就徑直簽字了。如果曹某看到有關“包括加班費”的表述,是堅決不能同意且不會簽字的。
2.曹某已經提交充足的證據證明加班事實以及應該發放年終獎金的事實,公司應該支付加班費和年終績效獎金。曹某已經提交了公證書、加班餐費報銷郵件截圖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充分證明曹某每日參加會議的工作時長占比超過65%,因此,落實會議的工作內容基本都是加班完成,與公證書內容相互印證,即曹某長期加班以及相應的加班時長。曹某認為,根據曹某提交的證據并結合全案情況,已經能夠充分證明曹某加班事實,且公司屬于業界周知的加班畸多的公司,曹某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基本被會議填滿,會后工作的落實基本都是加班完成。公司已經向曹某支付了加班的餐補,在此種情形下,公司仍主張無需支付加班費,曹某實在無法理解且堅決不認同。
關于年終績效獎金,根據公司自行提交的證據,能夠確認曹某的情況屬于應該獲得績效獎金的情形。公司以績效考核不達標為由拒絕支付,但是其提交的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缺乏法律依據。
二審法院:結算單所載內容表明,公司已與曹某結清所有款項,雙方就勞動關系有關的事宜已無任何未決爭議和糾紛
法院認為,本案上訴爭議焦點為曹某主張公司支付2021年年終獎4.18萬元、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期間加班費32.69萬元應否支持。
本案中,曹某2019年1月21日入職公司,擔任質量與風險管理部門經理,合同期限為2019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2021年12月10日,公司向曹某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告知雙方勞動合同于2022年1月20日期滿,到期不再續簽。曹某于2022年1月20日簽署《離職結算單》。現雙方因加班費、年終獎等發生爭議以致成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曹某所簽署的《離職結算單》載明,曹某的最終離職結算包括基本工資、年假及經濟補償金,并有“本人已認真閱讀本結算單,并在此簽字確認和同意:(1)上述款項是本人在公司任職期間的全部和最終的離職結算,本公司已與本人結清所有款項(包括但不限于工資、獎金、加班費、補償金、及其他各項福利待遇),本人與本所之間就勞動(合同)關系有關的事宜已無任何未決爭議和糾紛……”上述離職結算單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曹某雖主張其簽字并非真實意思表示,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依法成立并發生效力。根據結算單所載內容,公司已與曹某結清所有款項(包括但不限于獎金、加班費等),雙方就勞動(合同)關系有關的事宜已無任何未決爭議和糾紛,在此情況下,曹某主張公司支付2021年度年終獎金41800元及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間加班費缺乏依據,一審法院對其所提訴訟請求未予支持并無不當。曹某持原訴意見提出上訴,法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曹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小編有話】
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也好,非本人真實意思表示也罷,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也行,不要打口水戰,而是要有真憑實據。
實踐中,不排除用人單位借著不平等的優勢地位,強迫勞動者簽字,甚至以拒不給付離職證明為由要挾勞動者簽字,這些都有可能,但這簽字期間,一定要錄音、錄像、拍照等,留取證據,否則,只能如本案一樣,有苦難言。
不過,話說回來,本案的判決并非一個標準答案,而且小編個人也不太贊同類似說法。其一,公司要求曹某簽署的材料較多,曹某基于信任徑直簽字也不是不可能。其二,如勞動者曹某所言,打印字體不排除系格式條款,關于“包括但不限于獎金、加班費”的表述字體極小且放在不容易看到的位置,這不得不讓人產生懷疑。其三,《離職結算單》中的金額與經濟補償金的金額一致,這明顯與支付了加班費、年終獎相互矛盾,也說明公司只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并沒有實際支付加班費、年終獎之類的。
補充一句,另有關于加班費案例,法院卻支持了勞動者加班費的訴求。參考閱讀:《勞動者在離職文件上簽字確認加班費已結清,是否有權請求支付欠付的加班費》https://mp.weixin.qq.com/s/7mn6V82CS4ENcVA_qLyAdA
本文轉自“成都律師劉艷”公眾號,更多問題關注公眾號分享。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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