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辭退不用支付補償金的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不續簽合同屬于辭退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是屬于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并不是默認辭退,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要對勞動者給予補償。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項,第47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補償金額是按每滿一年工齡補償一個月工資。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之規定,如果不通知是否續簽,而繼續工作的話,那可以繼續工作,并且可以要求支付未續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3)及時與用人單位溝通合同續簽的問題,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訴訟。
以上就是關于新規定辭退補償標準是怎樣的解答,如果遭公司辭退,公司肯定是需要正當的合理理由,如果沒有充足的理由,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相應賠償金的。
來源:勞動法學習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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