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建議適時修訂《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全面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

日期:2023-03-28 11:20:28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2015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將落實帶薪年休假作為構建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任務。2019年12月,國家發改委、人社部等9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改善節假日旅游出行環境促進旅游消費的實施意見》提出加大力度落實職工帶薪休假,推動錯峰出行。“十四五”規劃明確提出,完善節假日制度,全面落實帶薪休假制度。

“從微觀上看,落實帶薪休假可能影響企業的利益,但從宏觀上看,落實帶薪休假是帶動旅游復蘇、促進消費的重要手段,也是解決目前旅游高低峰明顯,公共服務資源配置失衡的重要方法。”文化和旅游部法治專家委員會委員、浙江大學城市學院文化和旅游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胡斌認為,目前,帶薪休假制度的頂層設計基本已經具備,關鍵在落實。他建議應當在制度上推動帶薪休假與獎勵旅游和福利旅游對接,適度解決企業的后顧之憂,并將企業落實帶薪休假的情況作為企業獎懲、信用、等級評定等的重要依據。同時,還應當推動帶薪休假內容寫入勞動格式合同,進入勞動集體協商。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多位代表委員都關注到了帶薪年休假的問題。

全國人大代表、無錫拈花灣文化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吳國平提出,把帶薪休假制度真正落到實處,從根本上解決淡旺季平衡問題,讓旺季的游客滿意度能夠得到提升。

全國政協委員,全國總工會副主席、書記處書記江廣平在《關于讓帶薪年休假制度真正落實落地的提案》中建議,強制實施帶薪年休假相關政策,完善企業違反法律責任的規定,強化對企業年休假執行的約束,非特殊情況禁止企業協議取消職工年休假,對企業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情形作出明文規定。同時,他建議增加違法成本,適度提高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標準。加大勞動監察部門的追責力度,注重發揮工會組織的監督職能,依法及時懲處違反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并要求限期整改,切實維護好職工休息休假權益。

建議適時修訂《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用人單位之所以要給予勞動者一定時日的帶薪年休假,是因為年休假是勞動者能夠過‘普通人應有的正常生活’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勞動條件,以維持勞動者之最低生活水準。” 談及為何要給予勞動者法定天數的帶薪年休假,王顯勇指出,帶薪年休假已經超越勞資雙方的私人權益,進入社會公共利益的范疇,屬于勞動基準的范圍。

在他看來,全面落實帶薪年休假,必須要確立帶薪年休假必休原則,變革現行帶薪年休假制度模式,構建全面落實帶薪年休假的實施機制。

“我國現行的帶薪年休假法律制度采用確權、設置替代性經濟補償義務再加行政介入勞動爭議的制度模式。這種模式下,無論是用人單位違法未能履行法定義務,還是依法履行法定義務,帶薪年休假可能都無法有效實現。”王顯勇說。鑒于此,他建議適時修訂《條例》,通過修法建立多元綜合機制帶薪年休假權的實施機制。

對于修法重點,王顯勇指出,其一,明確帶薪年休假具有勞動基準與債權請求權的雙重屬性。帶薪年休假基準是用人單位對國家所負擔的強制性公法義務。實行帶薪年休假必休原則,建立帶薪年休假基準的行政執法實施機制。其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帶薪年休假爭議回歸勞動爭議,包括請求實際休假的年休假爭議、請求支付年休假工資的年休假爭議、請求支付替代性金錢補償的年休假爭議。其三,法律可授權勞動行政部門通過行政調解的方式介入帶薪年休假爭議。其四,工會通過代表機制和法律監督機制幫助勞動者實現帶薪年休假權益。

來源:法治日報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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