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在外面做兼職公司能不能解雇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員工與此同時與其它用人公司簽署勞動合同,對進行本部門工作目標造成重大危害,或者經用人公司明確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公司能夠解除勞動。
用人公司在可用此條要求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注意一些問題:
1、明確員工具備做兼職個人行為,并且對進行本公司工作目標導致了很大的影響,用人公司可以依照這條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可是卻用人單位證明責任角度出發,“嚴重危害”是一個模糊不清的定義,應該根據用人單位詳細情況和員工兼職的實際個人行為來綜合考量。
2、具有做兼職個人行為,但用人公司沒法就做兼職個人行為給本公司工作目標造成重大危害開展證實時,能夠可用“經用人公司明確提出,拒不改正”的相關規定。能夠給員工一個有效期限,規定該時間內遞交終止周末兼職的相關證明,若是在時限內拒不改正,用人公司能夠解除勞動關系。
3、用人公司需對員工的做兼職個人行為進行核查,并保留有關的。假如無法證明能證明員工做兼職,也不具備可用該條款客觀事實基本。
二、單位辭退員工應否通告公會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要求:“用人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應該提前將借口通告公會。用人公司違反法律法規、法規規定或是勞動合同約定的,公會可以要求用人公司改正。用人公司理應科學研究公會的建議,并把處置結果書面形式通知公會。”
這一點常常會被用人公司忽略。即便忽略了這一程序流程,也應當立即更正。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二條中,進行了如下所示要求:“設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合乎〈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要求,但沒有按照〈勞動法〉第四十三條要求事前通告公會,職工以用人公司違反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為理由要求用人公司付款賠償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上訴前用人公司早已更正相關程序流程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