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保障被告方明確提出訴訟的,理應從關于勞動仲裁產生之日起一年內監察委員會明確提出申請書。
2、監察委員會理應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五日內做出審理或不審理的決策。審理的,理應由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報告團本送到異議人,并構成仲裁庭,決策未予審理的,理應書面形式做出未予審理通告,表明未予審理的原因。異議人理應自接到申請報告團本之日起十日內遞交答辯書及有關直接證據。被訴人沒有準時遞交或不遞交答辯書的,不危害案審。
3、仲裁庭理應于開庭審理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址的以書面形式告知送到被告方。被告方接到以書面形式告知,無書面通知,拒不出庭或是沒經仲裁庭愿意,半途退庭的,對申請者按撒訴解決,異議人能夠 缺陣裁定。
4、仲裁庭解決關于勞動仲裁案子,理應自構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案件繁雜須經推遲的,經報監察委員會準許,能夠 適度推遲,但不可超出十五日。
5、仲裁庭解決關于勞動仲裁應優先協商,協商達成共識的,仲裁庭理應依據協議書內容制做民事調解書,民事調解書自送到之日起具備法律認可。
6、被告方對仲裁裁決不服氣的,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能夠 向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滿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產生法律認可。
7、被告方對產生法律認可的民事調解書和裁決書,理應按照要求的限期執行。一方被告方貸款逾期不執行的,另一方能夠 申請辦理人民檢察院申請強制執行。
8、收費標準:不用收費標準.
綜合性上邊常說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是專業來解決勞務糾紛的案子,針對要明確提出的人就必須在勞動者的訴訟時效期間以內明確提出來,進而再說明確是不是能夠 審理此案子,針對明確提出者就必須有合理合法的證明文件才能夠 對案子開展裁定,因此,針對自身的利益就需要明白自身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