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王某在2019年度已在某公司工作滿一年。在某公司未舉證王某2019年度工作業績、表現等方面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王某在該年度為某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勞動且正常履行了職責。基于上述理由,某公司僅以王某離職而不能享有該筆獎金的主張缺乏合理性。故對王某訴求某公司支付2019年度績效獎金,法院應予支持。
郭瑞棟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二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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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濟南市高新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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