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規定,對于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按照以上規定,本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383元;待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根據《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本公司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實際派發現金紅利每股人民幣0.3447元。如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涉及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等規定執行。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規定,對于通過滬股通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本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稅后實際派發現金紅利每股人民幣0.3447元。對于香港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等規定執行。
(4)對于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項下居民企業含義的公司股東(含機構投資者),其所得稅自行申報繳納,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0.383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聯系部門:華夏銀行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10-85238570
特此公告。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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