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及《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規定,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本次分紅派息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本次分紅派息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本次實際發放的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1.48元。
個人、證券投資基金在股權登記日后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證券投資基金的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至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QFII股東,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1月23日發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公司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稅后每股人民幣1.332元派發現金紅利。如QFII股東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可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
(3)對于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A股股東(含機構投資者),其現金紅利所得稅自行繳納,公司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1.48元。
(4)對于通過“滬股通”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其現金紅利將由本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扣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執行,按照10%稅率代扣所得稅,每股稅后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人民幣1.332元。
對于香港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本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五、有關咨詢辦法
對于公司本次權益分派事項如有疑問,請通過以下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公司董事會秘書室
聯系電話:0553-8398927
特此公告。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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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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