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近期國家也多次強調行業高質量發展,打造新模式等等,其實,從中介經紀機構來說,其健康發展,秩序穩定,降低成本,就是高質量,就是新模式。
李宇嘉認為,中介代理的房產交易,既是服務買方,也是服務賣方,理應二者都承擔服務費用,特別是在房子越來越不好賣的情況下。而且,應該將服務全流程分成清晰的鏈條,對每一個環節,都應該明確服務的具體內容、服務標準,并給予此來合理定價,并將這些寫進三方合同。這樣,不僅消費者對中介的服務有客觀的評價,也有利于政府部門做合理的監管中介經紀機構專業化發展,從而一改其形象差的局面。
“此次提出,經紀服務內容由基本服務和延伸服務組成。基本服務是促成房屋交易提供的一攬子必要服務,延伸服務是可單獨提供的額外服務。隨著房地產市場發展,我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規模持續擴大,服務內容不斷拓展。但部分房地產經紀機構存在利用房源客源優勢收取過高費用、未明碼標價、捆綁收費、濫用客戶個人信息等問題,加重交易當事人負擔、侵害其合法權益。”
李宇嘉指出,這是重大的變化,基本服務,其經紀費用是必須承擔的,而額外的服務,比如擔保、贖樓甚至是為優先獲取房源、客源的推廣費等,不是必然的,也不能利用信息優勢去獲取。當然,筆者認為,此舉還有賴于政府監管部門常態化的巡查,與客戶舉報相結合來實現。另外,培育規范的大機構,發揮穩定器、示范效應,也有助于實現這一目標。
李宇嘉表示,該政策更多從保護買賣雙方的角度觸發,但他認為,除了嚴禁操縱經紀服務收費,還要明確最低服務費用及標準,特別是在交易流程長、鏈條多,法律風險隱患大的背景下,經紀業務的專業性很強。如果沒有最低服務費用,很難吸引到專業的人員,長期從事這一事業,最終導致劣幣驅逐良幣,市場秩序很難扭轉過來,經紀行業也還很難高質量發展。
“總之,這一政策與二手房帶押過戶的目的是一致的,即降低不動產交易流轉過程中的各種非必要成本,特別是過去樓市繁榮時期,形成的尾大不掉的制度性成本,各種機構、從業人員,都想來分一杯,以及其中的欺詐和亂象,讓購房者買單。只有消除這些成本,同時開正道,將合理的成本顯化出來,該收的,應該收取。只有這樣,經紀行業才能步入高質量發展軌道,支持剛需、改善才能更順暢,良性循環才能實現。”李宇嘉說。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