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可以兩者兼得。
工傷賠償金是職工遭受職業傷害,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勞動者身體傷害和勞動能力傷害的補償;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指勞動者在無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以貨幣方式給予勞動者的補償。
工傷賠償金與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概念,按法律法規規定,互不影響,二者應當兼得。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與否取決于勞動合同當事人哪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提出,則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傷多長時間內申報為有效期工傷申報有效期的相關規定如下: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簡單來說,發生工傷后30天內,單位必須申報,單位不申報的,職工個人可在發生工傷一年內自己進行申報。
三、經濟補償金能否分期支付1、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不可以分期支付,必須一次性發放。
2、《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二條規定,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因此,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應當一次性支付。實務中,若用人單位分期支付的,除應全額發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或預期利息。勞動者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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