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補償怎么計算?
依據勞社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中的相關規定,經工作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公司應依據員工在單位參加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送給等同于一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較多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工作中時間不會滿一年的按一年標準的發送給經濟補償。此外,用人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計發經濟補償的數量小于當地最低工資的,均按解除勞動關系當月后的當地最低工資規定計發。
二、經濟補償計算規范是什么?
依據勞社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中第10條規定:用人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后,沒按規定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的,除全額的發送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付款附加經濟補償。用人公司違規或工作合同約定解除勞動關系的賠付:依據勞社部所引發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中的相關規定:
(一)導致員工薪資收入虧損的,按職工自己勞動所得薪資收入付給員工,并加付勞動所得薪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導致員工勞動防護工資待遇虧損的,應按照國家規定的補充職工的勞動防護補貼和用具;
(三)導致員工工傷事故、醫療待遇虧損的,除按國家規定的為員工給予工傷事故、醫療待遇外,還應當付款員工等同于醫療費25%的賠償費用;
(四)導致女工和童工身心健康的損害,除按國家規定的給予治療過程中的醫療待遇外,還應當付款等同于其醫療費25%的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