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難產的,提升生育假十五天,雙胞胎生孕的,每多生孕一個寶寶,提升生育假十五天。
女工懷孕打胎的,其所屬單位理應依據醫務人員單位的證實,給與一定時間的生育假。
女工違背相關法律法規計劃生育政策要求的,其勞動防護理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計劃生育政策要求申請辦理,不適合本要求。
法律規定:
社會保障部、人事部門《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88〕2號)要求:
(一)女工孕期不滿意四個月小產的,應依據醫務人員單位的建議,給與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生育假;孕期滿四個月之上小產的,給與四十二天生育假。生育假期內,薪水照發。
(二)女工孕期,在本的定點醫療機構或特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查驗或孕婦分娩時,其檢驗費、接生費、醫療費、醫藥費和醫療費由所屬單位壓力,花費由原診療經費預算方式支出。
(三)女職工產假滿期,因人體緣故仍不可以工作中的,歷經醫務人員單位證實后,其超出產暑假的工資待遇,依照生病的相關要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