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堅持八小時工作制,這是必須的,這是對員工的保護條款,不執行要處罰,老板也別叫喊連天;條款一旦定下來,也是雙刃劍,是對雙方的約束,老板違反八小工作制要處罰,同樣,懶工只干一小時,或出工不出效也一樣要處罰,這就是中性原則。

現在的問題是《勞動法》勞資雙方都不買賬。
打工族的憤怒是大多數企業、甚至國企,都沒有很好地去執行《勞動法》,996成了理所當然,現在就業不足,還真成了福報。過度加班,而且薪酬很低。如果出現拖欠工資,雖然可以走法律程序,但是,企業真要垮了,官司勝訴了,錢也不一定能回來。
所有這些,都是執行中的問題。
既然有《勞動法》放在那,企業就必須執行,很多網友一聽說要修訂《勞動法》,就以為是要剝奪勞動者的正當權益。沒有這個問題,修訂的前提當然是不損害勞動者的基本權益。

至于企業,很多人創業時對《勞動法》一無所知,什么都調研了,就是沒好好看看《勞動法》,企業辦起來了,才發現《勞動法》是一個非常沉重的壓力,沒有充分了解,最好別辦企業。而且,《勞動法》中有很多漏洞,防不勝防,企業苦不堪言。
比如,有的員工要求不簽勞務合同,在國外這是雙方正常的約定,不存在單方的懲罰條款;中國不行,你認為是雙方同意的,那就錯了,對企業來說這很可能成了個別人碰瓷的一種套路,員工干滿一定時間,可以要求企業雙倍賠付。這就是《勞動法》中存在的非中性原則。
董明珠也提出過一個問題,企業培養員工十幾年,如果企業提前解約,肯定要賠付,但是,如果是員工提前解約,被別的企業挖走了,企業要自認倒霉,很難去追索;是不是少了一些細則?比如,由對方用人單位給予賠付?如果是非中性原則,企業也就失去了培養員工的沖動,從勞資雙方的關系來說,并不是好結果。
當然,董小姐的意思不是去惹員工,是用人單位要考慮有一定的賠付。合理不合理是一回事,目前并不是針對員工。

為什么中國人不行?
很多人會提出一個問題,為什么外國人能遵守《勞動法》,而很多國內的企業做不到?
這有一個前提,我們不能得出結論說,中國企業主的人品不行。
這其實也是《勞動法》設計中的一個問題,中國的民營企業是改革開放誕生出來的雛鳥,很不成熟,而且,它本質上是國家政策釋放出來的讓老百姓自已養活自己的一種方式,1億個體工商戶,4700萬企業,的確是五花八門,良莠不齊,什么情況都有;一刀切下去,企業的缺陷也就暴露出來了,不利于執行。相比較而言,一般納稅人企業比較嚴,大數據下,不太可能像過去那樣無視《勞動法》,逃避五金一險,但是,整體來說,企業還是充滿了逃避《勞動法》的沖動。
如果講正確政治,所有這些問題都不用談了;如果尊重經濟,那說到底,一刀切的做法在中國是不是合適,這本身就是個問題。

說到底是企業與財政的關系
更深一步說,企業不執行《勞動法》,勞動局也執法不力。
這當然不能鼓勵,但是,經濟的問題,不管你以什么法的形式出現,最終都是分配問題。中國的營商環境與西方發達國家沒有可比性,因此,才出現了中國企業在執行《勞動法》時的混亂。很多企業干脆走勞務派遣,員工的利益反而得不到應有的保證。
特別在辭退賠付這一塊,員工的利益不能損害,但是,既然企業已經交了五金一險,在保障員工利益的前提下,賠付是不是財政也可以有所分擔?或者交給保險。
從現實的情況看,《勞動法》對企業的壓力是太大了,應該增加中性條款和細則,以確保執行,避免一刀切,給中小微企業適當減輕壓力。
關于《勞動法》修訂,已經叫了十幾年了,給民營大印象是,該管的事沒人管,不太需要管的事政令層出不窮,條條框框越來越多。《勞動法》這事,還是沒人管。
員工一方叫苦,企業一方也叫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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