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紙黑字的力量——契約制度在漢朝

日期:2023-03-29 11:22:06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有些特殊的契約,甚至還有現代合同法中對于產品質量的要求。由此可見在漢朝初期休養生息政策的鼓勵下,民間商業的發展已經比較發達,盡管在后期可能受到一些打壓,但已普及民間的買賣活動并未受到較大影響。

通過各種各樣的出土文物,我們可以確定漢朝契約成立的必要條件主要有雙方當事人,標的物和價格,且買賣契約是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

也是從出土文物中,我們可以看到第三人的出現,也就是旁證人。早期的旁證人只是見證契約的確立,而后期的旁證人,則有了保人的義務。

他不僅要見證契約的確立,更要確保雙方當事人擁有能夠履行契約的能力,并且要保證雙方當事人履行契約的義務。不僅工作內容有了增加,并且地位有了一定的提升。

而在買賣契約中出現了幾個有趣的點,比如根據出土文物中可以得出在漢朝時,就已經對奴隸的義務和主人的權利進行了規定,這是少有的對標的物及奴隸作出的約束。

同時立下契約的當事人還要置辦酒席來答謝旁證人,這種習俗的來源可以追溯到西周時期,而發展到如今依然是用,從而形成了中國特有的一種酒桌文化,恐怕這是在當初契約確立之時,沒有人能夠預料到的。

二、借貸契約

早在漢朝時,就已經出現了借貸契約。大體上可以分為人與人之間的借貸和人與政府之間的借貸。

私人之間的借貸一般來說是有利息的,甚至在漢朝就已經有高利貸的出現。

而也正是因為民間借貸高利的影響,使漢朝初期百姓對于商業的追捧愈發強烈,有效刺激了漢初的社會發展,使休養生息的國策得到了更好的貫徹。

但是相對應的,民間借貸的高利顯著不利于社會的穩定,統治者認為商人不事生產,反而依靠投機取巧獲得暴利而對他們感到厭惡,這種論調在當時的朝堂之上也有很多受眾,如《漢書·貢禹傳》中就有記載。

私人之間的借貸也有不需要利息的先例,但這是極少數仁義之人才會出現的措施,在當時的民間也是極為罕見的。

私人向政府的借貸主要標的物是糧食,這種情況一般出現于出現天災人禍,國家需要向受災人群發放糧食以保證他們度過難關。這種帶有賑災意義的借貸一般是不用計算利息的。

漢朝借貸契約主要承接秦朝律令,有較多共通的特點。

第一,是關于抵押物的規定。

第二,秦朝律令規定,無論當事人雙方是否同意,都無法把人當作抵押物,發展到了漢朝則更進一步,不允許強行留下抵押品,對于這種行為,秦漢兩朝都做出了罰金的規定。

第二,對于償還債務的方式方法。

秦朝規定欠官府債務的人需要通過勞役償還債務,并且比較人性化,在農忙時節的勞役每月有上限時間,為的就是不耽誤農作,漢朝將其拓展到了私人之間的借貸中,通過人身的勞役作為償還債務的方式,也是當時清償債務的一種主要方

式。

第三,對于欠錢不還這種行為,兩朝都對其進行了嚴厲懲罰。漢朝有過侯爵負債最后被剝奪爵位的先例。

第四,對于借貸利息的規定。漢朝法律規定,借貸利息超過法律規定的部分在計算的時候視作贓款,并對放貸人進行嚴厲懲罰,漢朝不止一個侯爵因為放高利貸而失去爵位。這種懲罰不可謂不嚴厲了。

三、租賃契約

租賃契約的主要標的物一般為土地。但是在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的影響下,土地一般被視作帝王的私有物。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所有的土地都是國有的,私人并沒有土地的所有權。

在漢朝時,官府將公有的官田出租給農民耕種,成為官府與私人間的契約,稱為“租挈”,并且收取租金。

這種行為看似是政府對于農民的幫助,但實際上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往往會出現一批擁有大量土地的地主,對于大量沒有自己土地的農民來說,只有通過勞動維護地主的利益才能保證自身的生存,從而使地主擁有了大量的廉價勞動力。

并且由于封建制度的局限性,無論是官府與私人之間,還是私人與私人之間的租賃契約,雙方的地位都是不平等的,出租人享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帶來的政治紅利,享有大量的權力,而承租人則需要承擔大量的義務,這種契約是不平等的。

結語

漢朝時期契約制度的發展,對于中國歷史上眾多朝代都有著啟發性的作用。

簡單來說,漢朝契約制度不僅體現了“禮”以及“禮”在日常事務中的應用,體現了在“禮”所影響下的中國人情社會的建立,還形成了契約精神。

體現在統治者統治階級,以國家公信力為私人性質的契約兜底的保證。漢朝的契約,已經初步體現契約精神在我國社會的出現發展。

同時經過后世長期的更迭改進,最終完善了我國的契約系統,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契約文化。契約所體現的商業活動,也是中國古代社會不可或缺的一環。

參考文獻

程樹德《九朝律考》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

曾憲義《中國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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