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文章丨淺析張蘭境外家族信托被擊穿的原因及家族信托制度

日期:2023-05-17 11:58:49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張蘭設立了家族信托后,卻經常直接控制甚至使用該筆家族信托的財產,破壞了家族信托財產“獨立性”的基本要求,于是在2022年11月2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張蘭實際擁有兩個銀行賬戶資金,同意原告任命接管人的申請,債權人有權追索銀行賬戶里的信托資金。由此看來,該判決雖未直接否認信托的效力,但卻穿透執行了信托的資產,即在信托有效的情形下,信托財產仍然可能被執行。

三、案情分析

相較于境外家族信托,境內家族信托由于是委托持牌的信托公司設立,且委托人對信托公司的控制權有限,被擊穿的案例目前還沒有。

本案中,張蘭的兩個銀行賬戶以SETL名義開設,張蘭也將其擁有的SETL股權轉讓至信托,但張蘭實際上保留了自己對銀行賬戶資金的實際控制權。《信托法重述》中寫到,“可撤銷的生前信托通常被視為由委托人所有”,即當委托人行使撤銷權“不受任何限制”時,該權利在特定情況下就可被視為所有權,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接管人從而撤銷信托,使得財產回復到委托人名下,進而償付委托人的債務。信托固然以其獨立性著稱,但其獨立性也不是毫無限制、不受約束的,當該信托撤銷權的行使可以使信托財產完全歸復于委托人時,在英美法系,該撤銷權可被認定為“所有權”而被法院“接管”。因此,張蘭的家族信托被擊穿的根本原因在于,張蘭對信托財產享有任意取回權、處分權等實際控制權。

張蘭在收到香港法院發出的凍結令的兩天后,張蘭向德意志銀行發出指令,要求將SETL公司賬戶里的三千多萬美金轉出。這也進一步證明,張蘭對銀行資金享有實際權益,能夠對賬戶資金進行取回和處分。在域外的信托實踐中,大量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即委托人設立信托之后,其雖然沒有直接保留撤銷信托的權利,但委托人或受益人通過保留其他權利,通過某種方式和路徑,實際達到“收回”信托財產的效果。委托人在信托中保留收回財產的權利也有可能導致信托財產被強制執行。

張蘭海外信托被擊穿之根本在于信托財產“獨立性”失靈,即信托設立后,委托人的手臂仍無限延伸至信托財產中,任意支配信托財產實現自身利益的滿足,使得受托人和其他受益人缺乏干預能力和空間。信托成為財富傳承的重要工具,很大程度上有賴于其強大的“資產隔離”功能。離岸家族信托能夠實現的基礎也是“隔離”,即信托財產的獨立性,而借以信托名義對資產進行代持,在面對對外債務、離婚、繼承等糾紛時,信托財產“獨立性”往往失靈,信托財產將被視為委托人個人財產用于清償對外債務或進行財產分割。

張蘭海外信托被擊穿,根源在于張蘭違背信托制度的法理和規律,對信托財產獨立性制度的濫用,而非信托制度本身。我國的《信托法》也歸納了信托財產獨立性的基本原則和內容,卻疏于關注信托財產獨立性原則的濫用風險,尤其欠缺從反面角度對信托財產獨立性的審視及檢驗。我國在設計信托制度特別是信托財產獨立性制度時,并未對信托制度的公平性、安全性和可預期性給予足夠的重視,缺乏信托濫用行為的法律規制。

筆者認為,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決是合法且合理的,原因在于家族信托風險隔離的前提是該信托是合法的、有效的,不被撤銷的,其次,在設立信托財產后,對于信托財產的管理和財富和傳承應當遵循信托財產風險隔離和獨立性的制度要求。在本案中,張蘭在設立家族信托財產后,其仍自由地從信托財產銀行賬戶為自己轉賬,并且,張蘭的代理人在向家族信托項下資金所在銀行發送的郵件中明確提到,家族信托項下有關銀行賬戶為張蘭所有,張蘭對信托財產實際上擁有高度控制權,這完全打破了信托資產所有人與受益人相分離的基本要求,沒有嚴謹遵守風險隔離的規則,這將使得其家族信托存在爭議的風險;此外,在接到中國香港凍結令通知和新加坡凍結令之前,張蘭急于轉出家族信托項下資金,這既更加證明了其對信托財產的處分權和控制權,也會產生非法逃廢債的嫌疑,若是以非法逃廢債為目的設立家族信托,那該信托架構是自始無效的。

綜上,新加坡高等法院認為雖然有關資金在家族信托名下,但張蘭為該等資金的實際權利人,張蘭設立該家族信托的目的在于規避債權人對其名下財產的執行或索賠,因此判決債權人有權追索銀行賬戶里的信托資金。審視本案,可以得出在信托關系法律制度中,當委托人在信托關系中保留了對信托財產的過多控制權,且權利保留導致信托財產能夠被委托人自由支配,信托被“擊穿”的可能性則會明顯增加,并且,即使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在表面上沒有保留過多權利,但如果委托人的所有指示,受托人都會嚴格執行,這種情況也可能屬于實質上的“虛假信托”,其資產保護功能也會受到影響。

四、家族信托制度小科普

1、家族信托是什么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關于規范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的通知》中定義的“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單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單一自然人及其親屬共同委托,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業等定制化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家族信托初始設立時實收信托應當不低于1000萬元。受益人應當為委托人或者其親屬,但委托人不得為唯一受益人。家族信托涉及公益慈善安排的,受益人可以包括公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組織。單純以追求信托財產保值增值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專戶理財性質的信托業務不屬于家族信托。

2、家族信托的發展

家族信托的雛形可以追溯到起源于公元前510年—公元前476年的古羅馬帝國。當時《羅馬法》將外來人、解放自由人排斥于遺產繼承權之外,為避開這樣的規定,羅馬人將自己的財產委托移交給其信任的第三人,要求為其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行對遺產的管理和處分,從而在實際上實現遺產繼承權。

在美國,家族信托由來已久,最初出現于鍍金年代,但早期的家族信托受相同的法律法規監管,設立家族信托方式較為單一。在經歷了長達25年的經濟繁榮時期后,美國許多州的法律也變得更靈活,設立和運營家族信托也變得更加容易。在中國香港及歐美發達地區,以個人名義設立的信托占據信托市場的70%左右。

3、家族信托的特點

①資金門檻:根據銀保監會于2018年下發的《信托部關于加強規范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托監管工作的通知》,家族信托財產金額或價值不低于1000萬元。一般的家族信托資金起點是3000萬起,一些國有銀行系的家族信托資金起點是5000萬、6000萬,所以整體來看,家族信托的門檻還是非常高的,面向的是超高凈值客戶群,受眾面較小。

②資產形式:家族信托的信托財產形式較為豐富,范圍更廣,目前市場上主流的是貨幣資金、股權、債權、不動產、藝術品、保單等金融產品。

③當事人的設置要求:家族信托當事人的監管要求較為明確。一是在委托人方面,明確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單一個人或者家庭;二是在委托人與受益人的關系方面,家族信托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托目的,其受益人是包括委托人在內的家庭成員;三是在受益人的設置要求方面,委托人不得為唯一受益人,這就明確了家族信托不可能成為自益信托。

4、家族信托的作用

家族信托將資產的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一旦把資產委托給信托公司管理,該資產的所有權就不再歸屬委托人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委托人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委托人如果離婚分割家產、出現意外死亡或其他情形,該資產都將獨立存在,不受影響。因此,家族信托能夠更好地幫助委托人規劃“財富傳承”。相對于傳統的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家族信托具有明顯的優勢,能夠實現破產風險隔離機制等合理規避風險功能。在制定和變更受益人方面,家族信托的安排也更加靈活。

五、如何合法利用家族信托制度

1、信托財產來源應當合法

在家族信托被擊穿的幾個案件中,當信托財產是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法院在判決中常直接將家族信托內的財產認定為可以執行的財產,因此,在設立家族信托時,應對于信托資產的來源進行識別,以免因信托資產歸屬問題導致信托無效。

2、委托專業人士與受托人進行溝通

從張蘭家族信托案中,張蘭存在大量直接或者委托企業的律師對受托人傳遞意愿的情形,而郵件中存在用詞不當的問題,因此,委托人可以通過委托家族信托領域的專業人士與受托人進行溝通,從而起到風險隔離的作用。

3、把握信托委托人控制權的界限

設立家族信托保護家族資產,就必須讓渡委托人部分個人的控制權,在委托人對財產的控制權與資產保護作用之間尋求平衡。張蘭的家族信托就是由于委托人保留的權力過大,導致法官認定委托人為家族信托項下資金的實際權利人,進而導致家族信托被擊穿。

六、相關案例

1、謝爾蓋·普加喬夫的“虛假信托”

英格蘭和威爾士高等法院在2017年10月11日作出的判決中認定俄羅斯銀行家謝爾蓋·普加喬夫的五個新西蘭資產保護信托為“虛假信托”。法院判決中以“1、所有信托中保護人的權利都不是信托責任,而只是普加喬夫的個人權力;2、普加喬夫設立五個信托的意圖是為了隱藏其對資產的控制;3、普加喬夫的子女享有受益權,但必須取得普加喬夫同意;4、信托中的受托人總是從普加喬夫獲得指示;5、作為受托人的公司的董事都是普加喬夫的代持人”為由認定信托契約是虛假的,所以,債權人可以向其追償信托財產。在本案中,謝爾蓋·普加喬夫意圖通過設立信托財產,將財產進行風險隔離,實現對財產的隱藏控制,雖然在信托協議中列明受益人為其子女,但子女行使受益權必須經過謝爾蓋·普加喬夫的同意,即謝爾蓋·普加喬夫事實上對信托財產保留著控制權和處分權,同時,受托人也并沒有發揮獨立的資金管理的作用,而均受到謝爾蓋·普加喬夫的指令和控制,其一方面享受著信托財產的風險隔離,一方面打破信托財產獨立性的基本要求的行為,便是英格蘭和威爾士高等法院判定債權人可以向其追償信托財產的原因。

2、特賴恩B.艾倫的“高度取回權”

在美國國家儲蓄擔保銀行訴沃爾特E?海勒 公司案中,委托人因其擁有收回信托財產的權利,最終法院判令以信托財產償還委托人的債務。委托人特賴恩B.艾倫與受托人國家儲蓄擔保銀行簽訂信托協議,協議約定委托人將其除出售肯塔基家庭權益而取得的四萬美元外的全部財產交由受托人國家儲蓄銀行管理,同時約定在受托人顧問批準的情況下,委托人可以書面要求受托人每日歷年按市場價格支付不超過25%信托財產。

法官認為:根據信托文件的相關條款,在指定顧問同意的情況下,委托人在任何一年有權取回至少信托財產本金的25%。雖然他事實上并沒有取回,但信托文件載明了委托人有此權利。因此,如果委托人能夠任意支配信托財產,那么債權人也就有權要求以信托財產償還債務。

在本案中,特賴恩B.艾倫對信托財產的高度取回權是其打破信托財產獨立性的表現,委托人特賴恩B.艾倫保留的權利過大足以完全控制受托人并超越保護人得以實現其對信托資產的直接控制,將信托極易被穿透,因為家族信托是否會被法院擊穿的核心在于家族信托項下財產的實際權利人是否為委托人,對于一個有效設立的家族信托,其應當具備資產隔離的功能,即委托人通過家族信托將其財產轉為信托財產后,信托財產將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財產,特賴恩B.艾倫能夠在任何一年有權取回至少信托財產本金的25%,即使事實上并沒有取回,但存在特賴恩B.艾倫一旦發出指令就能夠處分信托財產本金的25%的可能性,因此,最終法院判令以信托財產償還委托人的債務。

七、總結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信托具有社會理財的功能,是一種財產管理的制度安排,而作為一種特殊的信托制度,家族信托能夠幫助實現“財富傳承”,能夠合理規避風險,因此,在近兩年多來,新冠疫情對國內外經濟均造成了嚴重打擊,全球經濟下滑,疫情帶來的各種突發事件直接和間接影響到了經濟的發展,而在此期間,家族信托卻出現了較為快速的逆勢增長,其風險隔離、基業發展、穩固家財等優勢得到了企業家們的青睞。但上述的案例也為濫用家族信托財產獨立性的行為敲響了警鐘,一旦委托人對家族信托財產的控制權過大時,其伸向信托財產的手將成為捅破信托財產獨立的劍。張蘭曾多次指示直接處分信托計劃里資產的行為、謝爾蓋·普加喬夫對信托財產的直接控制權和取回權以及特賴恩B.艾倫對信托財產的任意支配權都是導致他們的信托財產被擊穿的根本原因,家族信托的關鍵特點是有效隔離個人財富與企業經營風險。因此,即便委托人或受托人或受益人自身出現償債不能的情況,信托財產也不屬于其責任財產,債權人無權申請法院直接對信托財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或其他執行措施,而一旦委托人對信托財產有過多的控制權,將使得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成為一紙空文。在這樣的情形下,絕大部分的法院都判定債權人可以從信托財產中受償。

隨著經濟的發展,各國的法律制度都越發完善,為我們的生產、生活都提供了更加便利和充分的保障,但在享受法律制度帶來的福利時,更應當遵守法律制度創設的規制,既要善于用法,更要嚴于守法,才能讓法律制度發揮更大的作用,為社會發展提供更堅固的保障和更強大的力量。

律師簡介

付娜律師

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品牌工作委員會主任、婚姻家事法律事務部主任;涉外案件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全國中小企業協會調解中心調解員、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員;中國行為法學會培訓中心專家智庫委員、客座教授,中國行為法學會資產管理研究院研究員、專家委員會委員;擁有國家一級人力資源管理師、國際人力資源管理師、高級私人財富管理師(SPWM)、投融資經理人、中科院心理咨詢師。

付娜律師擁有法學及商科雙背景,畢業于南京大學法學專業、英國格林多大學工商管理專業、UBA經濟與法學博士(在讀);在從事法律服務工作之前,曾親自籌建或參與過多家企業的管理工作,在公司治理、股權設計、股權激勵、投融資并購、勞動關系、合規管理等領域積累了豐富執業經驗,尤其擅長非訴談判調解,在企業商務談判中表現尤為突出。

付娜律師的服務范圍主要包括婚姻家事、商事等民商事案件的訴訟和非訟服務,曾主辦或合辦過眾多疑難雜訴訟民商事案件,能夠很好地結合訴訟實務與當事人需求設計全方位訴訟方案;同時,深諳民商事糾紛調解之道,在與當事人溝通時能夠快速抓住對方心理要害,處理棘手案件的能力和調解成功率高達95%,深受委托人信賴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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