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數據知識產權制度的探索,《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都對構建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實施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工程等工作作出部署。
在上述國家發展改革委的署名文章中,還提出強化數據加工使用權、放活數據產品經營權、加快數據產權登記制度體系建設等內容。
2022年4月,國家知識產權局介紹2021年中國知識產權發展狀況時表示,國家知識產權局已形成了充分尊重數據處理者創造性勞動和資本投入、承認和保護數據處理者的合理收益等原則性思路。
高陽表示,“數據二十條”提出的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和數據產品經營權為數據全生命周期的流通與使用提供規范性指導。試點中的數據知識產權制度正是“三權分置”數據產權制度的應用和實踐。“企業對于經授權合法收集、持有的數據享有加工使用權,并通過實質性加工或智力勞動將數據資源變成數據產品,從而享有數據產品經營權。”高陽說,通過對滿足條件的數據授予知識產權,為數據交易主體提供明確指引,提高了數據交易的安全性及效率,進而激勵企業數據產品創新,以解決市場中數據產品供給不足的問題。
郜慶表示,數據知識產權制度實踐,尤其是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制度,可以在數據交易中發揮權屬證明作用,有利于減小數據交易雙方的信息差,降低數據的不當使用以及可能的侵權風險,保護相關主體合法權益,促進數據的流通利用,進一步促進數據要素市場的發展。
各地試點探索建立數據知識產權制度
2021年,上海、深圳、浙江在全國率先開啟探索建立數據知識產權制度試點,2022年底,試點范圍已擴大到包括北京、江蘇、福建、山東、廣東在內的8個地方。
2022年11月,深圳上線全國首個“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系統”。該系統為經過一定規則處理的、具有商業價值的非公開數據提供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服務,并向提出登記申請的數據處理者頒發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深圳市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流程為“數據存證——登記申請——材料審核——公示——發放證書”五個步驟。對于已發放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可以在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系統查詢相關信息。
高陽介紹,上海市數據交易所掛牌登記的數據產品包括數據集和數據服務,涉及電信、海洋空間地理信息、風險評估、氣象等領域。其中,數據服務以API接口形式,向政府和企業提供具有場景化應用的數據產品。這種方式可使企業高效、便捷地獲取數據產品。
此外,依據《浙江省數據知識產權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浙江將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導下,制定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辦法,開發上線“浙江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平臺”,有序推進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加強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北京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也明確知識產權等部門應當執行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開展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建立知識產權專利導航制度等。
數據知識產權需要專門制度保障
近年來,大型互聯網公司間因數據產生的糾紛不少,司法實踐中有較高比例的案件是通過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解決的。比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的“微播公司視頻平臺數據集合”案中,法院認為“微播公司通過合法經營,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收集、存儲、加工、傳輸抖音平臺數據,形成了包括用戶個人信息、短視頻和用戶評論在內的非獨創性數據集合。該數據集合的規模集聚效應,能夠為微播公司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在市場競爭中形成競爭優勢”,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認為涉案非獨創性數據集合可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高陽表示,上述案例表明,經過人類一般智力勞動“粗加工”形成的數據集合可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數據知識產權要保護的仍應是經過人類創造性智力勞動加工生成的衍生型數據產品。
郜慶認為,目前的知識產權制度在數據保護問題上還存在局限性。比如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保護模式下,保護數據時,反不正當競爭法僅對數據使用的手段和目的是否正當作出判斷,并未在法律上為數據創設實體權利。如果在著作權模式下對數據進行保護,數據匯編作品的獨創性難以認定,而且匯編作品只能保護其獨創性的內容選擇和編排,無法保護具體的每一條數據。再比如,在商標保護模式下,海量無差別的大數據作為0和1組成的二進制代碼,顯然無法被視作經營性標識而與其他數據進行區分。
在郜慶看來,著作權、商業秘密制度可以對部分數據進行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從行為規范角度承擔了數據保護的主要職責。“雖然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在數據保護方面具有一定局限性,但是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主的行為保護模式加著作權和商業秘密為輔的權利保護模式,仍然能發揮各自作用。”郜慶說。
高陽表示,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數據產品與傳統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商標、著作權、專利等知識產品并不相同。雖然符合秘密性、價值性,采取保護措施的數據可作為商業秘密獲得保護,但并非最佳路徑,以商業秘密為由保護數據可能會加劇數據壟斷與數據孤島,不利于數據流動與共享。建議借鑒傳統知識產權法的理論基礎、規則等,結合數據的特點制定專門法,保護數據知識產權。
郜慶認為,建立專門的數據知識產權制度是更優路徑,但需要注意的是,數據具有信息載體屬性和資源載體屬性,很難對所有數據進行權利化。因此,未來制度探索的方向仍需要兼顧權利保護模式和行為保護模式。
此外“數據二十條”還規定了建立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的分類分級確權授權制度。郜慶表示,目前各地數據知識產權制度試點工作對數據分類分級還在研究當中,數據知識產權制度的構建需要先對數據進行分類分級,只有對數據進行準確分類之后,才能對數據知識產權制度作出科學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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