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獨立董事由上市公司擇情聘任,并由上市公司發放履職津貼,從這個角度而言,獨立董事對于上市公司存在一定的依附關系,這就很難要求獨立董事長期保持充分的獨立性。”王智斌說道,他認為,獨董的津貼發放最好與上市公司割離,“比如上市公司交一定的基金,由相應的基金公司或其他管理平臺負責獨董津貼的統一發放”。
實際上,記者注意到,《征求意見稿》除了明確獨董獨立性外,還從提名、資格審查、選舉、持續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鏈條優化獨立董事選任機制,建立提名回避機制,推行累積投票制選舉獨立董事,促進中小投資者積極行權。
劉凱表示,獨立董事因治理結構而生,為制衡權利而來,因此更期待改革能夠提高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和專業性,起到有效發揮獨立董事的決策、監督、咨詢的作用。
在這方面,《意見》還首次厘清獨立董事職責定位,明確獨立董事要履行參與董事會決策、監督、咨詢三項職責,并將監督職責重點聚焦在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上。
此外,王智斌還表示,過去絕大部分的獨立董事屬于兼職,“他主要精力在本職工作上,在這種情況下,你要充分履職的話也不太現實”。他認為,如若要保證獨董能夠把時間、精力放在獨立董事的工作上,就要確保有對應的物質基礎支撐,“工作與收入要對等”,讓“兼職獨董”成為“專職獨董”。
《征求意見稿》也已注意到獨董的履職時間、精力平衡問題,第8條提出,獨董原則上最多在3家境內上市公司任職獨董,而此前的規定是5家。
此外,劉凱建議,推動獨立董事職業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降低獨立董事正常履行職責可能引致的風險,使得獨立董事能夠堅定地履行獨立董事職責。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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