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刑事多元起訴制度特點

日期:2023-07-01 12:01:24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刑事訴訟中的多元起訴

20世紀以來,出于訴訟成本與社會效果的考量,英國在保留私人起訴的基礎之上開始向警察起訴和檢察官起訴模式轉變。

警察起訴

隨著犯罪數量快速增加,訴訟成本過高致使私訴人不堪重負,傳統的私人起訴制度已經不能滿足解決社會矛盾的需要。英國現代警察制度不斷發展,專業警察取代被害人逐漸占據起訴的中心地位,警察起訴制度應運而生。警察部門逐漸成為英國刑事起訴的主體,警察逐漸擔負起偵查犯罪和起訴罪犯的雙重職責,占據了起訴主導權。盡管《1879年犯罪起訴法》建立了“公訴長官制度”,但公訴長官只就刑事案件的起訴制定規范意見,提供法律指導,而不親自進行公訴。刑事案件的起訴在保留被害人私訴方式同時,通常由警方作出決定,再由警方聘請事務律師,委托一名出庭律師作為控方代理進行。雖然被害人由于缺少能力和資源去獨立偵查或起訴,而不得不依賴警察致力于起訴工作,但對于大多數犯罪來說,任何人都不能壟斷起訴權。因此私人起訴原則仍然存在,并自始至終都在運行。

然而,以警方為主的起訴制度存在諸多問題,如:1.偵查和起訴職能不清,違背訴訟基本原則;2.偵查權的單一性導致證據不可避免地帶有偏見,也可能導致部分案件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即進入起訴程序;3.存在被害人選擇放棄而警察強行起訴的情形;4.存在地方性差異導致起訴標準不統一。因此,為一致遵循《1984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并抑制警察權力,保證控辯雙方的“平等武裝”,英國于1985年通過新的《1985年犯罪起訴法》,設立皇家檢控署,進一步強化公訴職能,這標志著檢察官公訴正式成為英國的主要刑事起訴模式。

皇家檢控署提起公訴

《1985年犯罪起訴法》規定,對于嚴重暴力犯罪及嚴重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犯罪,由國家負責起訴。英國皇家檢控署于1986年開始正式運作,負責絕大部分刑事案件的起訴,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實行由皇家檢控署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的制度。當前,皇家檢控署共劃分為14個區域,每個區域由一位首席皇家檢察官負責。原來的“公訴長官”成為皇家檢控署檢察長。皇家檢察官取代了原來的出庭律師,在法庭上親自進行公訴,并參與量刑程序。

皇家檢控署建立后,在警方與刑事法庭之間,即刑事案件偵查與定罪量刑之間架起了一座橋梁。警察一旦決定對某一犯罪嫌疑人起訴,該案的卷宗便會被移交到皇家檢控署,由檢察官審查卷宗并根據法律法規,來決定是否起訴。因此,在對抗制訴訟中,皇家檢控署被許多人視為警方的起訴機構。

此外,英國目前還存在兩個獨立的非檢察公訴機構:英國稅務及海關總局起訴辦公室(處理稅務犯罪)和電視許可證管理局(處理逃避電視許可證行為)。除上述“法定之罪”由公訴機關起訴之外,被害人對絕大多數犯罪仍享有提出私人起訴的權利。

余論

在現代英國刑事起訴制度中,起訴程序大多由警察、皇家檢控署為代表的公訴機關啟動,并且皇家檢控署有權干預和接管私訴案件,盡管私人起訴的范圍大幅縮小,但并未淡出英國刑事訴訟制度。

首先,《1985年犯罪起訴法》保留了公民的私訴權,被害人對大部分犯罪仍充分享有私人起訴的權利。其次,檢察官對于刑事案件的決策也有一定限制條件,根據《皇家檢察官條例》的規定,警方和檢察官在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考慮撤回或明顯降低指控時,應當征求被害人的意見,并充分考慮被害人的愿望和利益。第三,英國社會反對起訴壟斷主義的聲音不在少數,許多聲音呼吁保留公民的刑事訴權,認為當公訴職能缺位時,刑事私訴作為必要的替代措施具有重要價值。

在著名的1993年勞倫斯謀殺案中, 18歲黑人少年勞倫斯被路過的白人少年團伙刺死,警方雖提起公訴但因證據不足撤銷了指控。被害人父母認為該案未能起訴的原因在于種族歧視,遂于1996年向法院提出私人起訴,但因證據不足失敗,五名嫌疑人被判無罪。不過,勞倫斯家人仍堅持不懈,以私人努力于1999年促成了對倫敦大都會警察局的公共調查,調查報告指出警方捕訴過程中存在多項重大失職問題,最終促使英國《2003年刑事正義法》廢除了“禁止同罪兩審”的普通法原則。2012年,因偵查技術的進步,警方獲取到關鍵證據,法院重審勞倫斯案并裁定兩名被告人多布森和諾里斯構成謀殺罪,最終兩人分別獲刑十五年和十四年。

私訴制度作為一項普通法傳統,在英國法律制度和社會文化中根深蒂固。雖然刑事公訴如今已占主導,但私人起訴在英國刑事訴訟中仍廣泛存在于如普通人身傷害、非法侵入等輕微犯罪和環境公益訴訟之中。“公訴為主,私訴為輔”是對英國現代刑事訴訟制度較為準確的概述。允許私人對刑事案件提起訴訟,在英國這樣公訴人具有巨大裁量權的國家,對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十分的必要。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2020年度一般項目“英國最高法院初創十年司法運行研究(2009-2019)”的階段性成果,項目批準號:20BFX026】

(王濤 韓敘,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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