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資本市場雙向開放持續深化,上市公司發行GDR步伐不停,此次修訂明確新增基礎股票上市由交易所審核,實現互聯互通機制與全面注冊制銜接;適度提高GDR發行門檻和披露要求,有助于引導上市公司理性融資,減少信息不對稱,保護投資者權益,更好地支持優質上市公司借道GDR‘走出去’,提升全球綜合競爭力。”興業證券分析師孫寅說。
提升風險防范和監管能力
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有關部門在支持企業用好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的同時,持續提升開放條件下的風險防范和監管能力。
根據《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備案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證監會在收到備案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告知發行人需補充的材料,發行人應在30個工作日內補充材料。
截至7月13日的一周,證監會國際部共對5家企業出具補充材料要求,公司及境內運營實體股權架構、發行上市前股權激勵計劃及相關安排、上市前后保護個人信息和保障數據安全的安排或措施等問題被提及。
堅持規范和發展并重,監管部門多次對發行GDR的規定進行完善,進一步引導上市公司理性融資。6月下旬以來,多家公司宣布終止發行GDR。從公告來看,上市公司將原因大多歸結為“境內外資本市場環境變化”“公司的實際財務及經營情況”等。領益智造則擬將再融資方式由境外發行GDR調整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GDR新規要求穿透說明實際認購對象,旨在限制企業發行GDR后實質是境內主體在購買GDR從而賺取GDR與A股之間差價等情形。同時,新規明確加強信息披露,對基礎股份注冊申請材料、發行情況報告提出明確要求,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發行GDR的透明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信公咨詢行業研究部董事總經理聶絲會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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