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大型演出活動實行實名購票和實名入場制度

日期:2023-09-13 15:21:45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三、加強票務管理

(八)大型演出活動實行實名購票和實名入場制度,每場演出每個身份證件只能購買一張門票,購票人與入場人身份信息保持一致。演出舉辦單位、演出票務銷售平臺應當加強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以及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

(九)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建立大型演出活動退票機制,設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費標準,保障購票人的正當退票權利。

(十)進一步提高大型演出活動門票銷售比例,演出舉辦單位面向市場公開銷售的門票數量不得低于核準觀眾數量的85%。對其余15%的門票,應當在演出前24小時進行個人信息綁定,做到“實名綁定、實名入場”。

(十一)演出舉辦單位應當明示其授權的票務代理機構,引導消費者從合法渠道購買門票。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告知消費者購票、入場和退票規則。

(十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要督促演出舉辦單位、演出票務銷售平臺將大型演出活動的票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演出項目的名稱、演出時間、演出場次、門票數量、票務銷售方案、票房收入等信息)實時傳輸至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進一步加強大型演出活動票務信息管理。

(十三)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要加強對大型演出活動舉辦方和場地方工作票證的管理,嚴格控制發放范圍,防止工作票證流入市場被非法買賣。

四、加強演出現場管理

(十四)文化和旅游市場管理部門、綜合執法機構要加強對大型演出活動的實地檢查,現場核驗演員信息及演出節目內容,嚴禁擅自變更演員及演出內容,嚴禁假唱、假演奏等違法違規行為。

(十五)公安機關要加強大型演出活動現場安全監管,指導演出舉辦單位強化事前安全評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落實安保措施,配備安檢設備,嚴格對進入現場的人員、車輛、物品進行安全檢查,配備足夠安保人員,落實應急處置措施。公安機關依法對安全工作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責令改正,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處置突發事件。

(十六)演出舉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公安機關監督管理,根據工作需要,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提升演出現場管理水平。

五、加大違法行為打擊力度

(十七)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演出票務銷售平臺的管理,依法處置未履行核驗票務經營單位資質及演出批準文件義務、為倒賣門票提供服務等違規行為。

(十八)公安機關要加大對倒賣演出票證的打擊整治力度,全面收集網上網下倒賣炒作票證信息,及時發現加價、變相加價銷售票證的線索,嚴打網上網下倒票和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

(十九)公安機關要依法打擊流量造假、造謠傳謠、侵犯隱私,以及聚眾鬧事、滋事斗毆等網上網下各類違法犯罪活動。適時公布典型案例,及時警示震懾,以正視聽。

(二十)公安機關要加強對大型演出活動安全監管,對演出舉辦單位、場所管理者舉辦大型群眾性演出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以及擾亂活動秩序的行為,要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六、引導觀眾文明觀演

(二十一)公安機關指導演出舉辦單位做好入場安檢,禁止觀眾攜帶影響正常觀演的物品入場,倡導觀眾文明觀演。演出舉辦單位要加強現場巡查,及時制止不文明觀演行為,維護觀演秩序。

(二十二)演員經紀公司及相關演藝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加強對演員的教育、提醒,積極引導演員時刻敬畏法律紅線,嚴守道德底線。鼓勵演員主動發聲,引導觀眾遵守演出現場管理規定,共同維護演出秩序。

七、強化信用監管

(二十三)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要依照《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對大型演出活動中存在面向公眾銷售門票數量低于核準數量的85%或者為倒賣門票、買賣演出工作票證提供便利等情形的演出舉辦單位及票務代理機構,依法認定為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主體。

(二十四)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要對失信主體加大日常監管力度,對其申請營業性演出、大型群眾性活動等行政許可事項予以重點關注,在行政獎勵、授予稱號等方面予以重點審查。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2023年9月12日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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