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相增加可流通股?戰投出借限售股制度引熱議

日期:2023-09-11 14:44:41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上交所曾發文稱,戰略投資者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在承諾持有期限內,原則上不得通過與關聯方進行約定申報,但通過約定申報方式將獲配股票出借給證券公司,僅供該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除外。同時,戰略投資者及關聯方在所承諾的上市公司獲配股票持有期限內,不得融券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合伙人王智斌律師表示,從具體的實施機制來看,根據相關規則,戰略投資者的限售股只能借予中國證券金融公司(下稱“證金公司”),由證金公司將該等股票納入融券池中,供不特定的主體融券使用。整個過程中,戰略投資者并不能直接向市場借出限售股,亦無法指定特定的借入人,借出期限、費率等受到嚴格監管,戰略投資者通過該機制“繞道”減持的可能性不大。

不過,他也談到,市場的擔憂并非毫無道理,實踐中有可能會出現超預期的操作方式,監管政策的有效性需要經受市場的檢驗。

一位有多年券商兩融業務工作經驗的人士向證券時報記者表示,“如何避免戰略投資者及利益相關方通過該機制進行利益輸送,這是監管部門考慮的范疇,這個可以在操作細節上進行優化。”

因時制宜完善制度設計

截至目前,戰略投資者限售股出借制度已實施了四年,其正面功能和消極影響是硬幣的一體兩面,在業內人士看來,該制度未來可以有優化和改善的空間。

多名受訪人士肯定了戰略投資者限售股出借制度的歷史價值,它盤活和拓展了證金公司的融券來源,提升了限售股的持有價值。另一方面,引入融券交易有助于促進市場雙向價格發現,著力改善“單邊市”。戰略投資者限售股出借制度的推出,正值核準制向注冊制過渡,此前炒新風氣盛行。若完全取消該制度,注冊制新股券源將大幅減少。據悉,戰略投資者限售股及證券公司跟投的股票是注冊制新股融券市場中主要及穩定的券源供給方,不過券商僅在科創板領域被要求強制跟投。公募券池品種多但能否借到存在不確定性,且公募基金出借證券會考慮不同券商的其他業務合作關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接受證券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制度設計的出發點應值得肯定,但也要看到制度實施到現在,尤其是在投資者信心不振時期,需要重新反思。

“限售股之所以限售,是因為獲取了公眾投資者沒有獲得的利益或優惠。按照權益義務相對等、風險收益相匹配的基本邏輯,特別是在提振投資者信心的背景下,這個制度能否進一步創新和完善,我個人覺得有探討空間。”劉俊海表示。

如何既保證新股的定價效率,又能平衡好戰略投資者與中小投資者之間的利益問題,考驗監管智慧。

劉俊海建議,監管部門可以開門決策,鼓勵各方理性博弈、充分探討。他認為,在當前環境下,相關政策應向公眾投資者傾斜,“在尊重和保護全體股東包括戰略投資者核心利益的前提下,盡量讓政策天平向公眾投資者適度傾斜,這是為了全面提振投資信心。”

在他看來,可以完善的方向有不少,比如對限售股出借的比例予以適當限制;對出借的期限進行調整;在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易得性、公平性方面再上一層樓等。他還補充提到,可以鼓勵戰略投資者依據契約自由的理念,承諾放棄限售股出借帶來的既得利益,當下正需要共渡時艱。

責編:萬健祎

校對:王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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