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其實,每個人生活或生存在某個社會階段,都很難做到自我選擇,更多的是被裹挾著向前和生存的。
正如這典妻制度,也是社會發展局限性的一種產物。
1、傳宗接代的需求。
古代的生產力低下,社會資源少,由此通常會出現窮人。這些窮人沒有經濟實力娶妻生子,又被“不孝有三,無后為大”的倫理制約,由此只能選擇“租妻”。
2、生存壓力的影響。
古代生產力低下,對抗自然災害的能力極小,這時候一有災害,通常顆粒無收,很多家庭都難以生存。
為此,很普遍的出現了“典妻賣子”的現象,官府又沒有資源來賑災,由此對于系列現象也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這時候“典妻”,成為了生存的必須。
文獻記載,在當時典妻也是有媒證和契約的。契約上通常要寫上出典的價格、年限,以及在出租期間內不得與原夫同居,所生子女歸受典者等關鍵條款。
一般典妻時間有一二年,也有三五年者,視租金的多少而定。契約一式兩份,一份交給出資者,一份交給出人者。
典妻入住受典者家中時,一般都要擇吉日行迎娶之禮。迎娶常在夜間,由受典者出花轎迎典妻到家中。
江浙一帶,典妻入家后還有繁文縟禮,或者要備薄酒宴請親朋;而山西雁北一帶,通常沒有儀式,典妻抬進家后便同居了。
“典妻”制度的歷史糟粕
關于“典妻”的流程,一般是這樣的:
如果某個家庭沒有子嗣,在經得長輩同意后,可請中間人四處尋訪,看誰家因為生活困難,有無典妻的可能。
同時還要考察女子的年齡、長相、身材、健康與否、能否操持家務等。還有當前丈夫是否忠厚,親戚是不是好打交道,生過幾個孩子,男多還是女多等。
這中間人和媒婆一樣,物色好“典妻”對象后告于主家,主家同意后,中間人就過去出典人家里當說客。
與之相對的,有妻方也會對典妻者進行考察,打聽對方的性情,是否會虐待妻妾等,主要的一點還要看其家里是否真的有錢。雙方都摸清楚了,一般才能成功。
但在實際過程中,因雙方的各自需求,所談的條件大多是為了自己,很少為女性考慮。由此典妻后,很多女性生活的非常艱難。
典妻對妻子而言,是無比扎心和痛苦的一件事。因生活所迫養活不了自己的孩子,本就失落自責,這時候還要被賣給別人,內心的那份絕望可想而知了。
還有一種情況,當丈夫發現自己的妻子出軌,這時候丈夫出于報復,常常會將妻子“典”出去。雖說是對女性的懲罰,其實更多的是對妻子尊嚴的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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