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服務的適用范圍與法律效力
公證服務范圍。公證服務的基本內容包括文件起草、交易確認、司法文書公證、副本公證及公證債券起草等。其中起草的文件類型包括法定聲明、宣誓書、授權書、遺囑和遺產文件、同居協議等;交易確認的對象包括房地產交易、契約、授權書和信托等。司法文書公證,是指對民眾在參與民事或刑事司法程序中需要提交的相關證明文件的公證,包括宣誓書、證詞和審訊記錄等,此類文件在送達法官之前,須由公證人當面驗證簽名者的身份和意愿;副本公證,是指確認原始文件復制品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的公證服務,常見的副本公證對象包括無法由南非公共記錄辦公室認證的大學學位證書、護照等。
南非除基本公證服務之外,還出現了適應現代商業發展需求的特色公證服務,例如特殊公證債券。公證債券本是指經公證人證明的動產抵押憑證,是一種擔保形式。南非特殊公證債券是在公證的基礎上以登記取代交付,從法律上承認了未取得占有的質押。貸款人僅需在債券中詳細描述明確的動產,由公證人公證或直接由公證人起草債券,并進行相應契約登記,即構成與質押效力相同的實質性擔保。
南非特殊公證債券最早出現在納塔爾省。1932年第18號《公證債券(納塔爾)法》規定,可為未占有但在保函中以易于識別方式列明的特定動產的公證債券設定與質押相同的優先權。1991年,南非法律委員會發表公證債券立法報告,表示公證債券應當滿足現代商業發展需求,而債務人保留占有但債權人仍享有與質押權同等權利的擔保形式是大勢所趨。1993年南非通過第57號《動產擔保法》,將納塔爾省這一規定擴大到南非其他地區。
在南非,特殊公證債券因其靈活性和長達30年的索賠權時效被各類融資項目所青睞。例如,為滿足農村和偏遠地區的電力需求,南非在2021年7月進行了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生產商采購計劃,并將公證債券作為該項目融資的擔保形式。項目完成前,運用南非特殊公證債券規則以項目的主要動產(例如風力渦輪機和太陽能電池板)提供擔保,產生了項目所需資金。在項目完成并啟動商業運營后,運營者繼續借助南非特殊公證債券規則將變電站、風力發電機、變壓器亭、氣象桅桿和傳輸電纜等動產進行契約注冊,進行再度融資。可見,南非特殊公證債券不僅能助力解決項目前端資金困難,更能盤活整個現金融資池,為項目開發、運營及后期維護提供全程支持。
公證的法律效力。南非法律在專業性、品格和責任等方面對公證人的要求明顯高于一般法律職業,因此對公證人出具的公證文書賦予了較強的證據效力。在成文規定上,南非公證人有權對簽名者的身份、意愿和簽署文件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經公證后的文件被認為是完整、合法的。在司法實踐中,公證文書被法院推定為真實、合法,公證文件的證據效力也較一般文件效力更高,如法院在對德蘭士瓦土地銀行訴契約登記處一案中的判決書中寫道:“……公證人嚴格遵守了法定程序,法院推定公證書中的每一項陳述都是真實的……”此外,南非《動產擔保法》將公證人作為特殊公證債券的核心執行者,也是對公證人職業公信力的現實性肯定。
(作者:常蕓 廖文宇 系司法部公證理論研究與人才培訓基地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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