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宋朝同時期的遼、金兩國都有哪些統治制度,二者又有何區別?

日期:2023-05-24 12:11:43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遼的地方政治制度

五京制度:遼朝先后形成五京制度,分別為上京臨潢府、中京大定府、東京遼陽府、南京幽州府和西京大同府。五京為漢族地區的行政中心,其中上京為其首都,其他四個是陪都。

州縣制度:遼朝在原渤海和幽云地區實行州縣制度,設置州縣長官進行管理。

草原部族制度:遼代在契丹和北方的少數民族地區實行草原部族制度。

頭下軍州制度:頭下軍州由遼朝的宗室、外戚大臣和所屬的部族中有戰功的人根據其分到和俘虜的人口而設置,大的州都修建城郭。州的官吏,除節度使以外,都由各州的貴族自行委派。州內從事農耕的人,既要向頭下軍州的貴族繳納實物地租,又要向遼政府繳納課稅。城市里的商稅,除了酒稅需要上交遼政府以外,其他歸頭下軍州的貴族。

遼的其他政治制度

司法制度:遼實行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其中治理漢人實行《唐律》《唐令》等漢法,治理契丹人用契丹的法律。

軍事制度:皇帝是最高的軍事長官,依靠北樞密院管理軍隊。

總而言之,遼代的政治制度適應了多民族的需要進行了分治,但是也有民族待遇不平等的現象產生,遼的政治制度在后期也逐漸更加趨向于漢化。

金的中央政治制度

勃極烈制,該制以皇帝為首,由皇室貴族成員構成,組成了金王朝的最高決策機構,掌握軍國大權,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勃極烈制度雖然保留了女真部族時代貴族長老議事制的特點,但實際上已經成為輔佐皇帝的最高行政管理中樞。再后來金的天眷新制改革,金全面推行漢官制度。

金的地方行政制度

金在自己政權建立起來后,將自己以前在內部實行的軍事行政合一的猛安謀克制度演變成為軍政合一的地方行政組織。具體是三百戶作為一謀克,即為軍隊里的百夫長,十謀克作為一猛安,即為千夫長。猛安,謀克既是軍事將領,又是地方行政長官,后來在金統一國家行政區劃時,猛安謀克仍然作為女真地方封建化的基層組織被保留下來。

遼金與傳統漢人政權的比較

政治思想方面,兩朝的指導政治思想均呈現了多元化的特征。不同于魏晉南北朝時期各北族政權均向接受儒家倫理的方向演進,遼金兩朝有更為多元的政治選擇,他們在接納儒家思想的同時,也大量吸取佛教、道教,以至于符合其民族傳統的薩滿思想共同作為政治指導原則,且相較于以往的北族政權,遼金統治者更具有鮮明的民族意識,尤其是金朝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提出了“中華一體”的思想。

不同于傳統漢人王朝,遼與金的統治集團都是少數民族:遼朝是契丹族建立的政權,金朝是女真族建立的政權。契丹是游牧民族,其草原本位思維和大陸特征更為明顯。女真是漁獵民族,農業活動規模較大,其先世有建立仿中原式封建政權的經歷,相對來說更易于理解中原政治體制和專制君主權力的運行邏輯。

政治制度少數民族政權也融入了他們自己的文化:比如前文提到的遼實行四季捺缽的統治方式,保留了“行國”統治的特征和優勢,遼朝政權機構的重要特點之一就是保持了中央統治機構的移動性。北南臣僚會議是遼朝的最高決策機構,每年定期在冬、夏捺缽舉行。北南臣僚會議的前身是契丹貴族議事會,后來遼政權建立以后,增加了漢官,就成了北南臣僚會議。其中蕃漢官員地位不平等,契丹官員地位更為優越。遼朝官制有“北面”和“南面”之分,更有利于對多民族實施管理,調動區域內各民族的積極性。地方上部族制和州縣制并存,為穩固遼朝統治奠定了基礎。

金早期實行的勃極烈制,人作為中央政權的職官體系,是女真人特有的政治文化。金朝在中期將政權統治范圍擴展到淮河以北的廣大中原漢地北方區域以后,開始極力推行漢地王朝治理體系,并以漢地統治體系取代了早期女真人特有的民族傳統制度,尤其是取代了勃極烈制度,轉向了三省六部制。

總結

金朝在政權建設和政治統治中,既承襲了遼朝的許多內容,同時也解決了契丹人長期沒有解決的問題。比如,金朝實行科舉選官制度,就比契丹人在遼朝不參加科舉就可以擔任各個部門的主管官僚的做法要前進了一步。此外,金朝在地方職官制度上有所改進,在金朝傳統的猛安謀克制、群牧機構等除設有本族職官以外,還引入官品制。

不論是契丹族的遼朝,還是女真族的金朝,無一例外的被中原文化折服,后期都進行了程度不一的漢化,并最終都承認是中華民族的一員,可見文化的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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