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備志》中記載:第一不可用城市油滑之人,但看目光行動靈便者是也;第二不可用奸巧之人,神色不定見官府藐然無忌者是也;第一可用只是鄉野老實人,所謂鄉野老實之人者,黑人粗壯辛苦手面,皮肉堅實有土作之色是也;第二可用乃慣戰之人。備選人只有具備了以上條件,才能進一步依靠內部體質進行選拔。
對此軍事家們又制定出四個基本的體質條件(豐偉、藝精、伶俐、力大),并強調不能只關注某一個標準應該辯證、全面的參考。最后官方還要將士兵分編入伍,有時甚至還要根據士兵的體格,配備相應的的兵器。
對此鄭若曾在《籌海圖編》中有較為詳細的記載:“又云精選各戶壯丁,年二十以下十八以上,氣力強壯身才矯捷,之冊籍紀年貌選委。
教師演習武藝仍編每十名一甲,外立小甲一名,另添雜役備缺一名,以應古炊家子之制。每甲共十二名,每五甲六十名,為一總外,立正副總甲各一名。”
與明軍選士相比,清朝軍隊在選士上較為寬松。為了與禁武政策相結合,清廷為了控制民間潛在軍事力量,減少了征兵的條件,只要臂力過人即可入用,同時對他們進行了嚴格的登錄。
2.訓練制度
這是整個軍隊傳習制度的核心,其它選拔、考核等制度都圍繞著訓練士兵展開的。正是由于以唐順之、戚繼光等明代軍事將領在兵書中詳細記載了訓練士兵的內容,才使后世學者體認到明清時期的武術已經成熟。明清軍隊訓練的內容很多,不同的內容配有不同的制度。
《練兵實紀》中記錄了騎兵、步兵、車兵、輜兵和中軍旗鼓等訓練內容,為了降低訓練成本、提高訓練效率,官方必須得把訓練項目細化,這就為武術的獨立創造了條件。顯然在這些訓練內容與武術關系最為密切的是步兵,也是本文關注的主要對象。
實際上細化出來的步兵也沒有終結,步兵的訓練要結合地形、陣型、旗鼓等,同時還要根據不同的器械形制和技術進一步分化,這就出現了兵書中對不同器械技術的描述。明清軍事家對于器械訓練的制度的看法基本一致,他們都認為練習器械的基礎是棍,而練習棍的基礎是拳。何良臣在《陣紀》中指出:學藝先學拳,次學棍,拳棍法明。
則刀槍諸技,特易易耳,所以拳棍為諸藝之本源也。這種訓練制度從多兵種分化出器械,從器械提煉出棍,從棍總結出拳,然后再注重拳的訓練,使中國幾千年軍事訓練一向強調兵法、陣型、地形、兵器等,開始逐漸過渡到對身體的認識。這一從技擊角度演化出的身體認識為武術理論的形成,進而為武術文化形態的穩定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3.考核標準
軍事訓練的首要目的是戰場殺敵,在《紀效新書》中,他也詳述了這一標準所具備的兩個層面的內涵:“一為得藝,即演武;二為試技,即比。以槍為例:一比槍先單槍,試其手法、步法、身法、進退之法。復二槍對試,真正交鋒,復以二十步內立木把,一面高五尺,闊八寸,上分目、喉、心、腰、足五孔。”。
從對身體的觀察再到對槍的考察,官方對武術技術的控制是非常精細和嚴格的。實戰考核幾乎就是考察步槍的準度與速度,在這種考核標準及其訓練制度的影響制約下,會導致軍傳制技技術的標準化、單一化、統一化。軍傳制的最大特點就是標準化、單一化。由于軍傳制目的的單一性才使其技術具備了一定特性。
二、武舉制
武舉作為以武藝取士的方式,先秦時已出現,形成制度則肇始于唐興盛于宋。明清兩代統治者又根據自己的需要,對它做了修改。總體上來說,武舉制屬于官民共域的管理范疇,是統治階級調和社會矛盾、鞏固國家統一、加強皇權和中央集權而設立的制度。它是通過對應試者的限制,對習武者的管制和對考核技術的控制來實現的。
對應試者的限制明朝武舉制的應試者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武職官宦子弟,這是維持統治階級利益的有效方式。另一種是由各地文武官吏薦舉的民間習武人員。但是官方對他們的要求從能力、技術到知識、出身都十分嚴格。首先需要通曉兵法謀略過人,其次要窮極蹈略精通武藝,最后必須是身家無礙者。
清朝武舉制則是體現在報名手續的嚴格。按規定武考童要在試前令本縣單人教習的武舉、武弁、武生將所教武童姓名開明具結,并要講同姓者匯聚一處,兵為一牌。若考生有滋事、作弊等違反規定的行為,則要責罰教習。
1.對習武者的管制
周朝始中國就有對習武者進行管制的記載,秦朝更有銷兵的法令。到了明清兩朝則采用了邊堵邊疏的方法,即一邊禁武一邊開辦武學堂,明清時期稱為武庠。對于想進入武庠學習的人員,朝廷是要必須嚴格挑選的,除了官宦子弟外,民間主要針對那些身懷絕技之士。
例如隆慶五年,令民間技能之士必須超群絕倫,真有實用者,方許入選毋得濫收。這就使民間對武舉制產生了敬畏,從側面促進了民間習武,進而使武術文化得以傳承;同時入武庫已然成為明清民間尚武的流行詞。此類記載在明清地方縣志不勝枚舉。
2.對考核技術的控制
明代武舉制重在選將帥,技術考試內容是馬射、步射和策論:清代武舉制重在選官,其內容考試內容包括馬射、步射合格者,再試開弓、舞刀、掇石,最后再考策論或兵法。從考核內容上可以看出,考試內容較為單一,官方特意避開了技術,注重了對非技術和理論的考核。
例如申報記載了對清代武舉考試的具體要求:更觀技勇,孔武有力者弓則開十四十三力,刀則舞背面花有數十巡者,石則應手而舉起落無聲,有橫轉于腰際胸前者十余。武舉制是明清限制民間習武的重要措施,他通過直接對應試者的限制,間接對習武者的誘導,然后再結合考核內容達到控制民間習武的目的。
武舉制對于明清武術發展既有利又有弊。它的優點主要體現在,作為科舉考試的一部分,武舉制的出現大大提高了武術及其習練人群的地位,在擴大了武術影響的同時,也穩定了習武人群。武舉制使民間不斷向官方輸送習武人材,間接地促進了民間武術的傳承,百姓均以入武庠、中武舉為榮耀。
從武術發展的角度看,武舉制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出于選拔人才的需要和限制技擊普及等目的,明清武舉制的考試內容均避開了技擊技術,這樣便使得武庠的學習內容和武舉考試標準,與實戰技擊漸行漸遠。由此這一制度對于武術本身的發展并沒有起到過多的推動作用。
三、總結
明清武術的制度,分為官方管理的制度和民間管理的習俗。在官方管理中如果制度的主客體都是官方,則成為官方域式管理,它主要是指軍隊傳習制度簡稱軍傳制;如果主體是官方,客體是民間,則稱為官民共域式管理,它包括武舉制和團練制。
在民間管理中,習俗的主客體都是民間,成為民間自域式管理,這種管理制度包括血緣制、業緣制和地緣制。官方管理制度對于武術文化形態的制度來說,由官方參與的技擊活動管理,其目的都是顯而易見的,即通過戰爭手段維護國家安全、保持社會穩定。為此官方制定出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來達到這一目的,因此武術文化的官方制度形態體現在一個管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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