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醫師查房制度問與答

日期:2023-05-27 12:10:14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7、為什么要實行科主任領導下的三級查房?

《醫療質量管理辦法》規定科室主任是科室醫療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所有本科室的診療活動應是在科主任領導下完成,實行分級分層管理。

8、如何理解各級醫師的醫療決策和實施權限?

醫療行為權限分為兩種:醫療決策權限和醫療實施權限。

醫療決策權限是指醫師或醫療團隊根據患者評估和醫療機構、醫療團隊或醫師個人的診治能力制定患者個性化的診療方案,一般情況下,對于門、急診患者,限于具備獨立承擔責任能力的門、急診醫師;對于住院患者,限于科主任、醫療團隊負責人或醫療管理部門指定的醫師。醫療決策權限的具體內容在不同醫療場所可有不同,但以保證醫療質量與安全為目標,由醫療機構和所在專科共同制定。醫療實施權限是指患者的診療方案制定后,逐項予以實施的權限,每一位醫師應當根據其個人能力經醫療機構授權后方可擁有相應權限。

醫療行為的醫療決策權限包括但不限于診療方案的制定與確認,特別是手術(含介入、內鏡下手術)、麻醉等高風險操作的決策權;醫療行為的實施權限包括但不限于處方權、特殊藥品處方權、會診權、手術(含介入、內鏡下手術)、麻醉等高風險操作的實施權等,部分實施權限與決策權限是重疊的。

9、查房周期如何規定?

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2次,非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1次,三級醫師中最高級別的醫師每周至少查房2次,中間級別的醫師每周至少查房3次。術者必須親自在術前和術后 24h內查房。

10、為什么要設置不同級別醫師查房周期?

患者住院期間,限于病情的個體性和診療措施的落實,不可避免地出現病情的變化甚至惡化,定期或根據病情不定期查房是隨時、及時了解患者病情變化的基本措施,同時,醫師的個人專業知識及行為傾向也難以避免存在病情觀察遺漏或片面等情況,多人、多次查房是盡量避免這類情況發生的重要手段。

11、各級醫師查房內容有哪些?

除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的查房周期外,對危重患者,住院(進修)醫師應隨時觀察病情變化并及時處理,根據病情隨時請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科主任檢查患者。

1、上級醫師查房前,住院(進修)醫師須認真準備,并把所需各種資料備齊。查房時,住院(進修)醫師簡要報告病歷、目前病情,隨時回答上級醫師的提問,提出需要解決的問題。上級醫師查房的意見和決定,要詳細記錄在當日的病程記錄中。

2、科主任、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查房

對新入院的患者,72h內副主任以上職稱醫師要進行查房,確定疑難、危重患者的診斷及治療計劃;決定重大手術及特殊檢查治療;介紹國內外的新進展、新觀點、新療法;檢查醫囑、病歷、護理質量;聽取下級醫師和護士對診療護理的意見,進行必要的醫療、教學指導工作。對診斷不清、治療不順利,或有教學意義,或有醫學鑒定等情況的患者,要組織全科查房討論。如果全科討論仍不能明確診治,或有重要教學意義的病歷應提請醫院管理部門組織全院討論或組織院外會診。典型病例及少見病例可作示教性查房。

3、主治醫師查房

對新入院的一般患者查房必須在48h內完成,危重患者入院后立即查房,并在病歷中體現出查房意見。對住院后的患者,主治醫師第二次查房間隔不得超過3天。查房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檢查指導下級醫師工作,尤其對新入院、危重、診斷未明、治療效果不佳的患者,對有潛在醫療糾紛的患者等進行重點檢查和討論。

②檢查病歷并糾正錯誤記錄。

③了解患者病情變化。

④檢查醫囑執行情況及治療效果。

⑤確定患者的診斷及治療原則。

⑥決定患者會診、出院、轉院等事宜。

⑦遇有危重及疑難病例及時向上級醫師匯報、請示。

⑧介紹診療新進展。

4、總住院醫師查房

①指導住院醫師對新入院患者的診斷和治療,提出初步的處理意見,指導危重患者的初步診斷和處理,并及時向上級醫師匯報。

②檢查上級醫師查房意見和醫囑的執行情況,檢查病歷書寫和醫療質量。

5、住院醫師查房

①每日查房兩次,及時準確掌握患者的病情變化,重點巡視危重、疑難、待診斷、新入院、手術后的患者,對危重患者、手術后患者須隨時觀察病情變化,根據病情申請各項化驗和檢查,分析檢查結果,采取相應的措施,主動向上級醫師匯報。

②檢查當天醫囑執行情況;給予必要的臨時醫囑并開寫次晨特殊檢查的醫囑;了解患者的心理及飲食情況;主動征求患者對醫療、護理、生活等方面的意見。

③為上級醫師查房準備好有關資料,準確匯報病歷,提出診療方案及需要解決的問題,匯報上級醫師指示的執行情況。

6、三級醫師節假日查房

①住院醫師或值班醫師應按住院醫師查房要求進行查房。

②主治醫師應按主治醫師查房要求進行查房。

③科主任、上級醫師應保持信息通暢,隨叫隨到,以保證患者節假日醫療安全。

7、嚴格執行三級醫師管理

科室三級醫師人員不完備時,上級醫師可以替代負責下級醫師工作,下級醫師不可以替代負責上級醫師工作。

12、是否每次查房都需要記錄?

查房過程或結果,原則上應當在當天的病歷記錄中有所體現,病情穩定時可以每2~3天合并記錄一次,除了上級醫師履行管理職責、審核病歷中補錄或修改的內容外,不允許倒記(先前的病程記錄記錄在后發生的病程記錄之后) 和隨意補記(搶救記錄除外),病情不穩定時應隨時記錄。醫囑作為病歷的一部分也可以體現診療行為的可追溯性,但重要的醫囑(如搶救患者、主要診療措施、與診療規范不一致的醫囑)應當在病程記錄中說明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13、查房行為規范包括哪些?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項:

1、下級醫師必須參加上級醫師的查房。

2、查房前要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如病歷、影像學資料、各項有關檢查報告及所需要的檢查器材等。

3、查房要自下而上,認真規范,除反映醫師的業務水平外,應體現對患者的人文關懷及愛傷意識,注意保護患者隱私,遵守保護性醫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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