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穿透原則核查投資者情況,并對投資者融券行為加強管理。應對投資者的相關交易行為進行前端核查,嚴禁參與違規或為違規提供便利,發現投資者交易行為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不得為其辦理融券或者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融券保證金比例提高自10月30日起施行,其他條款自10月16日起施行。
《通知》主要提到:
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投資者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戰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讓的大股東或者特定股東減持股份等有轉讓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內,投資者及其關聯方不得融券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
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參與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在承諾持有期限內出借其獲配的股票;
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后的前五個交易日,戰略投資者出借獲配股票的,應當通過非約定申報方式出借;
戰略投資者出借獲配股票的,不得與融券投資者或者其他主體合謀,鎖定配售股票收益、實施利益輸送或者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穿透原則核查投資者情況,并對投資者融券行為加強管理。應對投資者的相關交易行為進行前端核查,嚴禁參與違規或為違規提供便利,發現投資者交易行為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不得為其辦理融券或者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一個完整的融券交易,一般要通過方向相反的兩次買賣完成,融券賣出的投資者,要通過買入所賣出的證券(當然也可以以券還券),償還向證券公司借入的證券,具有減緩證券價格波動的功能,有助于市場內在的價格穩定機制的形成。中長期看融券交易對股價影響是中性的,決定市場價格運行區間的核心因素是上市公司基本面情況。”市場人士分析稱。
前海開源首席經濟學家楊德龍對記者表示,此舉體現出證監會對于融券業務強化監管, 減少市場做空的融券量,對活躍資本市場、提振投資者信心有重大意義,也減少了投資者對于部分私募基金及其他投資者通過融券做空的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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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經濟網微信綜合證監會發布、深交所、上交所發布、中國證券報、深圳商報
監制:張益勇 審核:彭金美
編輯:陳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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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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