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將勞動者辭退,不用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者賠償。
末位淘汰制作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并非意味著用人單位對業績考核結果居于末位(或靠后)的勞動者可以單方面予以辭退。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根據末位淘汰制辭退勞動者的依據主要有兩種情形:
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認為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認為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所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指勞動者明知(包括應當知道)規章制度的規定,但因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實施了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業績考核居于末位這是一種客觀事實,并非勞動者的主觀心態。只要有考核,就必然存在排名先后,即使所有的勞動者都盡職盡責拼盡全力工作,也必然有人考核居于末位,這是任何用人單位都無法避免的客觀事實。
因此,業績考核居于末位,不意味著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據單方面辭退勞動者(但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除外)。
那勞動者業績考核居于末位,是否構成不能勝任工作?
正如前文所述,勞動者業績考核居于末位,這是任何用人單位都無法避免的客觀事實。勞動者業績考核居于末位,可能是其不能勝任工作,也可能是能夠勝任工作,只是因為考核制度的存在而導致其處于末位。
即使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不能據此直接予以辭退,而是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其工作崗位,勞動者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才可予以辭退。
因此,勞動者業績考核居于末位,并不意味著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更不能以此為由直接單方面辭退勞動者。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不能根據末位淘汰制單方面辭退勞動者,否則企業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或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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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方便大家理解,可以看一下深圳人社發布的實際案例:




來源:51社保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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