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僅如此,《規定》要求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在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或者結束調查前應當向總局報告,并于提出建議后七個工作日內向總局備案。
對應地,被調查單位應當按照行政建議書載明的處理建議,積極落實改正措施,并按照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要求,限期將有關改正情況書面報告上級機關和反壟斷執法機構。
王先林文章評論稱,這些做法既豐富了反壟斷執法機構在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中的執法手段,也進一步增強了反壟斷執法機構在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中的權威性。
“約談制度”將成反行政壟斷的新抓手
新《反壟斷法》引入了執法約談制度,《規定》對約談內容、程序、方式等作了進一步細化,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制度落實。
新規之下,經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對違法的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進行約談。約談可以指出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問題,聽取情況說明,要求其提出改進措施消除相關競爭限制。
據王先林文章介紹,約談主要是指反壟斷執法機構針對涉嫌違法的相關主體,通過信息交流、溝通協商、警示談話和批評教育等方法,對涉嫌違法行為加以預防、糾正的行為,屬于不具有處分性、懲罰性和強制性的軟性執法方式。
作為一種軟性執法方式,如何保證約談的有效性?根據《規定》,約談結束后,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將約談情況通報被約談單位的有關上級機關。反壟斷執法機構還可以根據需要,邀請被約談單位的有關上級機關共同實施約談。
值得注意的還有,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公開約談情況,也可以邀請媒體、行業協會、專家學者、相關經營者、社會公眾代表列席約談。
近日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孟雁北撰文表示,在《規定》對約談的創新性的制度安排下,反壟斷執法機構不僅可以通過“依法提出處理建議”,而且可以通過約談制度來有效地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使約談成為反壟斷執法機構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新的制度抓手。
銜接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預留立法空間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防范行政壟斷的一道重要事前防護網。自新《反壟斷法》引入后,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正式上升為一項法律制度,此番《規定》亦銜接了新法規定。
根據《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值得一提的是,關于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和《反壟斷法》之間究竟是內生關系還是相互獨立關系,學界尚未形成共識。
孟雁北在文章中提到,我國《反壟斷法》實施主體主要為反壟斷執法機構與法院,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則以政策制定部門自我審查為主,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又是預防行政壟斷行為的重要舉措。
因此在她看來,《規定》新增了關于公平競爭審查的條款,但僅作出原則規定,這樣的條款設計既保證了兩項制度在體系、邏輯上的連貫性和有效銜接,也為公平競爭審查法制化工作預留了足夠的立法空間,是具有智慧的務實性條款設計。
鼓勵“競爭倡導”,弘揚公平競爭文化
不僅如此,“競爭倡導”也是此番新規的一大亮點。新規鼓勵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主動增強公平競爭意識,培育和弘揚公平競爭文化,提升公平競爭政策實施能力。
王先林認為,從實際情況來看,發生大多數行政性壟斷行為的根源在于一些行政主體對競爭政策基礎地位的認識還不到位,沒有充分認識到市場公平競爭的重要性,以政府“有形之手”不當干預市場“無形之手”,阻礙了競爭機制充分發揮作用。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加強競爭倡導,大力弘揚和培育公平競爭文化,以此促進和補充反壟斷執法,推進公平競爭政策有效實施
對于營造一個良好的競爭文化環境,強化公平競爭理念,《規定》有何要求?
根據《規定》,競爭倡導的內容包括,宣傳公平競爭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提供公平競爭咨詢;組織開展有關政策措施實施的競爭影響評估,發布評估報告;組織開展培訓交流;提供工作指導建議;以及其他有利于改進政策措施的競爭宣傳倡導活動。
采寫:南都記者黃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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