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宋朝時期的公吏制度

日期:2023-04-01 11:27:56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官僚階級守職奉公、慎獨清廉是一種本分,公吏人員貪贓枉法則也這樣的一種價值觀相違背,無論在任何事情都是一個王朝“重利輕義“的體現,對于國家、對于百姓都是有危害的。

因此,對于這樣一種社會現象就應該進行制止,而且要通過宣傳手段批判諷刺,才能夠達到除惡務盡的效果。

公吏要與這樣的行為劃清界限,雖然史書中無法看到公吏盡職盡責的現象,但依然不能輕視這些底層人員的價值和意義。

南宋到北宋時期一共跨越了300多年的歷史,毫不夸張地說著300多年來公吏群體總是存在,他們作為地方上最大的輔助行政力量,其中忠君愛國、盡忠職守的人也有很多。

當然,特別優秀的人員鳳毛麟角,可一般的公吏幾乎把自己的一生都傾注在了基層崗位上,他們把朝廷的文書、命令和法律法規等進行運轉,無形中也為地方上的百姓、為朝廷管理天下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某些地方、某些職位,公吏大多是在幫助、協助官員管理行政工作,有時候付出的不僅僅是工作本身,還有來自工作之外的危險與危機。

總的來說,宋朝在地方上的行政發展離不開公吏,但公吏的法律意識、行政意識則是一個很大的問題,這其中不乏有守職盡責的人,但也有很多敷衍了事者。

二、態度不端與工作敷衍者

作為一名地方公吏人員,工作的時候本應該敬業奉獻、盡職盡責,可是在實際的運行當中,法律所起到的規范作用與實際所展現出來的現象存在巨大的差別。

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皇帝希望每一個臣子奉公守法、一絲不茍,可是真正處理行政事情時卻是一種截然相反的態勢,或許會有一些廉潔的公吏,但很多都是貪贓枉法的官員。

公吏履行日常的行政工作時,亦或者輔助朝廷運轉國家這臺機器時,會因為種種原因導致他們帶有一些消極色彩,給宋朝的地方政治環境帶來了巨大的破壞和不良影響。

與守職的公吏不同的是,敷衍了事的公吏在工作中態度很不端正、做事也不用心,即使接受了上級分配的人物也是相互推諉、扯皮等,體現了職業修養缺陷的特點。

其實,縱覽整個大宋王朝怠政、懶政的人不僅僅只有公吏,相對而言職位較高的官吏、長吏也是如此,他們本應是一個行政區域的榜樣起到領頭作用,但卻缺少這樣一種素質。

其實出現這樣的一種情況與大宋朝的體制也有關系,宋朝重文輕武并且朝廷花費大量的金錢養著諸多的“閑官”,這便是宋朝最有名的“冗官”問題。

冗官不僅消耗了朝廷大量的財政支出,而且因個人能力和素養不行導致行政效率大幅度降低,有些官員甚至不懂政務、不理政務,間接為公吏起到了一個壞的榜樣。

明朝時期,因為皇帝的懶政、怠政問題,導致了明朝的宦官專權、擅權,從某個角度而言官員懶政也會出現公吏專權這種比較極端的現象,只不過這種現象極為少見。

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也很好理解,官員想要減輕自己身上的工作壓力,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把分內的職務交給手下的人去做,公吏群體就成為了第一候選人。

公吏的地位在官員之下,他的職責又是為官員服務,所以從一個協助者就變成了一個主要人員,可在這樣的情況下又會產生另外一個大的問題。

相比于正常的官員而言,公吏的知識深度和能力的高度很難去處理官吏級別的問題,他也不具備這樣職業素養,所以很多時候就會出現敷衍的現象。

俗話說的好“一分耕耘一分收獲”,公吏做好自己分內的事情就可得到相應的工資,可官吏下放給他們多出的那一部分工作卻是沒有任何報酬的,也會使得公吏出現消極辦公的心理。

如上述所言,宋朝對公吏的職業范圍有法律明確規范,在法律法規中卻并沒有任何的績效考核制度,也就是說無論公吏做的好壞、多少報酬都是一樣的。

試想一下,這樣的管理體制能夠讓公吏辦事一絲不茍、盡職盡責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問題得不到良好的解決,不僅會影響社會的運行,有時還會帶來更加嚴重的后果。

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公吏何嘗不是這樣一種心態呢!他們從官吏手中接過一定的事物,并不是本著處理好、效率高的目的,而是將此事轉化為一種牟利的工具。

由此可見,地方官員懶政、怠政影響的不僅僅是官僚制度本身,還有行政效率的快慢、行政結果的好壞,不勤、不職、不察則不利于朝廷對地方上的管理和控制。

三、公吏的積極性和消極性

從某個角度來說,公吏的職責就是為官府服務的,以使得朝廷行政效率得到提高和優化,現實情況中公吏也的確是行政管理的一個號幫手。

比如,案件管理、追捕犯人和看押審理等,有的時候官員不熟悉的法律和流程,公吏都比較的熟悉并熟練使用,足見公吏在地方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性和意義。

官員只需要掌握一個地方的宏觀發展方向即可,把一些細枝末節的事務吩咐下去由公吏進行。何為協助?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審訊犯人這件事情可以教給公吏,得到審訊結果后官員就可以直接判案。

如此一來,地方上的行政效率就會大大提高,而且還能極大分擔官員的壓力。大方向來看公吏是為官員服務的,但從小范圍來分析就會發現,公吏有時候比官員還要專業、優秀。

比如,推司吏人、獄吏和習學人等職位對法律知識的要求比較高,很顯然官員難以滿足這個要求,但前三者的能力、閱歷和知識卻可以彌補官員的不足,這種彌補甚至可以理解為依賴、離不開。

宋朝設置大量的公吏并不是為了讓官員懈怠,公吏的存在是為了更好地處理行政事物,否則也不會再每一個“宋道”上設立相應的監察部門和監察人員,以確保司法的高效和公正。

有時候理想是美好的,但現實卻是殘酷的,統治者幻想官員和公吏結合可治理好地方事務,奈何官員對公吏的依賴性太大以至于懶政、怠政,而公吏則暗中與某種惡勢力結合,利用手里的權力迫害地方的政治生態環境。

回看宋朝時期的諸多現象,就不難發現每一件事情都需要大量的人來管理,這樣的管理制度不僅效率慢,而且在管理過程中還會出現更多的問題。

總的來說,公吏的出現和運行時一把雙刃劍,若公吏是一群負責人的群體,那么官員在管理事物是則會是事半功倍,朝廷在當地的影響力也會大大提升。

可公吏若是一群“上司若不盡心,我們也不賣力”的人員,那么官吏就很難約束自己的樹下,以至于公吏要么敷衍了事,要么利用官吏下放的權力牟取私利,無論是那種都會越過道德和社會的底線,不利于社會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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