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法律規定有五種處罰方式,其形式制度既影響后世也影響外國

日期:2023-04-01 11:28:19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3、“格”:《唐六典》有載:“凡格二十有四篇。”

格,就是皇帝以制式的形式,“新添”法令的匯編,雖然格在法典中的地位是低于律、令的,但在實際運用中,卻比律、令更為普遍、有效,是維護統治者皇權的“有力武器”。

《唐六典》

4、“式”:《唐六典》有載:“凡式三十有三篇。”

式,是各種辦事的章程細則,也就是令的操作程序,有點像“問題—解決規范”這樣的標準執行模式,所以經常令、式連稱。

此外,還有“不成文”的“例”與“事類”兩種形式。

例,就是辦案的“成例”,由國家肯定過后,可以作為審理案件時的參考標準,具有律的同等效力,地位在式之下;事類,與例差不多,但比較細致,為分類案例。

唐朝法典(法律)的內容

唐朝法典,流傳至今的以《唐律疏議》最為“完整”,共十二篇,三十卷,五百條(可惜,令、格、式、例、事類等沒有完整保存下來)。

十二篇分別為: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

實行處罰的刑名有五種:笞,杖,徒,流,死。

《唐律疏議》

笞:是最輕一級的“抽條”,分大頭、小頭兩種,一般為臀部及小腿部受刑;杖:相當于就是“打板子”,通常施行于后背延伸至臀部、大腿等部位;徒:這個有點像“義務勞動”懲罰,只不過嚴苛一點,也就是判人犯進行一定時間的強制勞作;流:顧名思義就是“流放”,其實就是變相的“移民開荒”;(唐時歷經隋末戰亂,各地土地荒蕪,世家大族把持肥沃土地,避稅,隱瞞多不勝數,以至當時國家想方設法的“開荒”,為國庫增加收入,也削弱世家大族的影響力,增加百姓的糧食等等)死:在唐時,沿襲此極刑,或絞死,或斬首兩種。

由此,基本涉及國家整個方方面面的“生活”,為約束上至官員下至百姓都起到一個“公正”而規范的作用。

唐朝法典(法律)的影響

此后,這種律、令、格、式的形式制度為五代及宋保留并承襲下來,乃至遼、金、元,乃至明清的法典,基本都以唐律為藍本,進行因時制宜的修行。

不僅如此,《唐律疏議》還廣泛地影響著整個日本、朝鮮及越南等東亞各國。

《唐律疏議》

比如《高麗史》中有記載,李朝時代世宗朝就是模仿唐朝法典為本國的典章制度。

而日本則在7世紀中,大化改新后才有了刑律,而代表的法典《近江令》、《大寶律令》、《養老令》等等有記載的法典,也都是依照唐律制定的。

越南更是“藏用隋唐”著,根據唐律制定法典與規章制度。

可以說唐時的法典,基本就是東亞各國“法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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