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出宋朝的公使錢主要有三種用途:一是支付公使的差遣費用,二是支付給公使的俸祿費用,三是支付給公使的差遣經費。這三種用途可以說是貫穿了整個宋朝。
而從性質上來講,三種用途又有細微的區別:“(1)國家給公使發錢,是為了保障在外使節的生活開支所需要的經費;(2)國家給公使發錢是為了保障在外使節的生活開支所需要的經費;(3)國家給公使發錢是為了保障在外使節的生活開支所需要的經費。”
由此可見,宋朝的公使錢從本質上來說就是一種財政收入。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出皇帝對公使的重視。正因為如此,所以宋朝在制定和實施公使制度時就格外謹慎。
關于宋朝政府對公使所發錢物數量規定得十分嚴格。根據《宋會要》卷一百七十九所載:“每一位公使領錢二十五萬貫為引;有司不得支引而止者;凡官人赴行用公使之法,先預支錢二十五萬貫為引;至有司得所支數,并以錢發引。”
從這個規定中可以看出,宋朝政府對公使所領錢物數量是有嚴格規定的,而且是限定得很死的。宋朝政府規定每一位公使領錢二十五萬貫,而要達到這一規定,就必須在各道、路設立轉運使,且所有的轉運使都必須把所領的錢交給主管的轉運使,否則就不能發錢。
并且在這之前還要經過嚴格的審核程序。所以從這一點上來講,宋朝政府對公使所領錢物數量規定得如此嚴格的原因是不言而喻的。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出宋朝政府對公使制度的重視和公使錢所具有的重要作用。
另外,關于公使所領錢物的用途,宋朝政府也有明確規定:“凡公使領錢,以度支先給之;至有司不得支引而止者。
宋朝公使錢的管理
宋朝政府對公使錢的管理,主要是通過一系列的措施來進行的。
第一,公使錢的來源。宋朝的公使錢主要來自于地方財政收入,所以它不是由國家財政撥款給地方政府的,而是由地方政府自行籌集。
在宋朝,公使錢有兩種來源,一種是政府通過賣官而獲得的官俸收入;另一種是民間向官府借貸,或通過官府向民間借貸而獲得的利息收入。對于政府賣官這一行為,宋朝有專門的法律進行規范和約束;對于民間向官府借貸這一行為,宋朝也有相關法律進行規范和約束。
第一,宋朝政府對公使錢的使用范圍進行了嚴格地限制。首先,公使錢只能用于公務開支;其次,公使錢只能用于支付政府行政辦公費用和地方官員辦公費用;再次,公使錢不得用于私人消費。
同時宋朝還制定了一系列相關規定來規范公使錢的使用范圍。根據《宋刑統》記載:“諸公使錢物,各依其數以次用之”;“諸司使臣、通判州縣官署等官及其他州縣之人。
皆不得因公使錢而請受俸祿”;“諸司、通判、州縣官等有收受公使錢者,并依所定數目,并罰一等”;“諸司、通判等官及其他州縣之人不得以公使錢為請托”;“諸司受公使錢者,并罰一等”。
同時,宋朝政府還規定公使錢的利息收入歸地方政府所有。宋朝政府規定,允許公使錢在一定時間內向民間借貸,并收取利息,但不能超過一定的限度。但是根據《宋刑統》規定:“諸公使錢不得有二分利息,本利合至十之一以下者,準令還息”。
也就是政府規定的利息上限為十分之一,如果超出了這一范圍,那么就需要向民間借貸的人收取一定的利息。
第二,對公使錢的管理。在宋朝,除了國家對公使錢的管理之外,還有地方政府對公使錢的管理。在地方政府對于公使錢進行管理時,主要是通過收公使錢、借公使錢和收公使錢等方式來進行管理的。
宋朝公使錢的濫用及原因
宋朝公使錢制度的作用在于使國家財政收入最大化,但是公使錢制度的實施卻也帶來了財政收入的過度濫用。
宋朝公使錢制度從運行到成熟,都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從最初的設置到制度的完善,再到后來的實施,在這一過程中,宋朝政府通過對公使錢進行一系列改革,例如北宋熙寧四年,在制定公使錢法時就已經規定了“兩浙、江西、荊湖、浙東、陜西諸路各增五分”。
在宋代以前,公使錢多是在財政支出時使用。例如在西漢時期,劉向就已經對公使錢進行了詳細地說明:“……至孝文時,罷去公使錢。及孝武即位,罷之。孝武時復置。
乃以常平之法,所用之物為常平錢”;“漢興以來,亦無是事”;“自今用度不足,但取常平之物,當用之物悉以常平錢取直”;“其歲用錢有無出入者,當取常平之物計利數直以補數而已。其無出入者,常平之外別置錢引。
其常平之外更置錢引者,當以常平之錢與之”;“今之錢引與常平者既不同矣”;“其常平之內更有錢引、常平、常引之外各有錢引者”等等。所以可以看出公使錢在宋朝之前就已經存在。
宋初的公使錢制度是為了防止公使私自挪用公款而制定的。如宋初時規定:“……其所用諸物及錢引、常平之外各有錢引者,以常平錢引為準……不得借與他人。”但是隨著公使錢制度的不斷發展,公使在使用過程中的挪用公款現象也日益嚴重。
例如北宋熙寧五年,“諸路常平錢引,限一年內不得借出”;元豐二年,“諸路常平錢引,限一年內不得借與他人”;元豐五年,“諸路常平錢引,限一年內不得借與他人”;元豐八年,“諸路常平錢引,限一年內不得借與他人”;元豐八年,“諸路常平錢引,限一年內不得借與他人”。
但是在公使錢制度發展的過程中,也出現了公使錢的情況。公使錢作為宋朝政府用于財政支出的一種手段,是在宋太祖趙匡胤時期出現的,主要是用來彌補財政不足以及應付對外戰爭和維持統治等方面的需要。
公使錢與其他財政制度的關系
公使錢的財政功能主要體現在財政上,而宋代公使錢的財政功能不限于此,還包括其他方面。如前文所述,公使錢作為財政工具,在不同時期可以起到不同的作用,比如在宋前期可以用來彌補財政虧空,在宋代后期則用于補充國家財政不足。
在國家財政緊張的時候,用公使錢可以保證日常支出所需;在國家財力充沛的時候,則可用于補充國家財政不足。另外,在國家財力充足的時候,公使錢可以用來維持軍費開支。
宋初和宋英宗時期,北宋政府經常發公使錢用于軍事支出。據《宋會要輯稿》記載,宋神宗時期“諸路以三月出軍兵者六期”,而“六期者”即指:“一、七月出軍;二、八月出軍;三、九月出軍;四、十月出軍;五、十一月出軍。”
北宋神宗時期的軍費支出有很大一部分就是由公使錢負擔的。不僅如此,還有一部分公使錢用于地方公共設施的建設。在地方公共設施建設方面,公使錢主要用于土地治理、水利建設等方面。
據《宋會要輯稿》記載:“慶歷二年,省兩浙、荊湖、江南三路:一曰修治道路;一曰疏浚河渠;一曰筑堤修塘。……兩浙路置路頭監官二員”。
可見宋代在對地方公共設施的建設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資金。如《宋會要輯稿》記載:“建炎四年……以天下水旱災傷之至甚……命沿邊五路……其修治道路,并增筑堤岸、修筑堤堰、修塘淤灌、改易舊法為新法”。可見在地方公共設施建設方面公使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公使錢在宋代的財政制度中還具有其他一些功能,如作為政府臨時儲備的手段,幫助政府實現收支平衡,維持社會穩定;另外,公使錢還被用作維持地方官員的正常生活、福利和社會保障等方面,在這些方面發揮著一定的作用。
綜上所述,宋朝公使錢的財政功能在不同時期表現出不同的特征,比如在國家財政緊張的時候,公使錢可以用于彌補財政虧空;而在國家財力充裕的時候,公使錢則可用于補充國家財政不足,以滿足社會生活的需要。
筆者觀點
公使錢作為宋朝財政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宋前期得到了較為充分的發展,但隨著宋朝財政體制的逐漸完善,該制度在北宋中后期和南宋時期受到了較大沖擊。該制度雖然能夠為宋朝提供一部分財政收入,但是同時也給國家財政造成了巨大壓力。
公使錢與其他財政制度在規模和作用上都是相輔相成的,二者之間的關系密不可分。公使錢雖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宋朝財政問題,但是其本身也是宋朝財政體制的一部分。
公使錢作為宋朝財政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它的發展演變過程也是整個宋朝經濟發展和政治發展過程中的一個縮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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