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光緒十三年兩廣總督張之洞在廣東南海、番禺兩縣試辦遷善所。是以“區分院落,各設頭目,購置工具,酌募工師,責令各犯學藝自給,量南能授藝勒限學成,寬籌宿食,嚴禁滋事,俾其顧名思義,改過遷善。將來放出,各有一藝可以資生,自然不再為非,圖圖可期漸少”。
后來張之洞還自掏腰包,捐出三萬兩養廉銀,酌提一半發商生息,以作南海、番禺兩縣遷善所的常年經費。
光緒二十七年張之洞還與兩江總督劉坤一合奏《江楚會奏變法三折》之第二折“恤刑獄”條,更是正式提出“修監羈”和“教工藝”等新式獄制的主張,對于當時的獄制改良影響很大,更是深刻影響了后世。
張之洞之所以這樣做,并且大力推行,說明當時這種模式還是很好的,在社會維穩方面,還是可以在根源上杜絕很多問題的。
而這種政策,對于當時偷雞摸狗之輩來說,可以說是一項不得不提的善政,效果也很不錯,由此可見封建社會的監獄制度還是具有其優點所在的。
接下來宋安之再來說說“自新所”的起源。
關于晚清以“自新所”為代表的清末新式監獄制度,在今天很多人包括一些海外學者,都認為是當時清政府借鑒西方的新式監獄的成果,但卻忽略了當時清朝制度上的優點了。
首先“自新所”起源于乾隆年間,根據史料來看,在乾隆十年,“自新所”在蘇州的吳、長洲、元和三縣首創。
在乾隆十三年,當時的江蘇按察使翁藻在奏折中曾經詳細提過:“前據蘇郡長、元、吳三縣議詳,建屋十余間,環以垣墻,名曰自新所,各將犯過一二次及無嫡屬可交之舊賊,拘系于內”。
至于成果則是:“試行以來,已逾三載,雖宵小未絕于境內,而失竊較減于從前”。
當時“自新所”可以說是“教養兼顧”。
根據史料來看,是“每名照囚糧例日給米一升,錢五文,并酌給資本,教習學績纻、紡綿、捆屢、織席等事。俟其技藝嫻熟,糊口有資,即將口糧住支。一年之后,察其果能悔過遷善,查交切實親鄰保釋。每晚責令典史查封,并撥妥役看守。
由此可見當時“自新所”就開始了教導手藝,使偷雞摸狗這輩出來以后有了手藝,不必重蹈覆轍了。這個模式還是很不錯的,當時在江浙一帶開始普及開來。
當時自新所還具備了一些類似于西方近代新式獄制的特征。
諸如乾隆年間的自新所,“鼠竊之輩后知自悔,乞憐其親鄰,服罪于事主”,聯環具保,即可復為良民。
這種情況就類似于今天的保釋,而且與西方新式獄制中的“假釋制”有著相似之處。
而且通過在押囚犯“不加桎楷,一年無過,復為良民”,來激勸犯人棄惡從善,有著西方新式監獄“累進處遇制”的意思。
至于思想教化上面,西方是基督教懺悔那套,當時清朝則是傳統儒家的教化模式,諸如圣諭廣訓等,還有佛教的悔過思想,兩者可謂是殊途同歸。
當然“自新所”模式的發展在乾隆以后可謂是一波三折,直到同光年間,才開始大規模普及開來,不得不說這也是一個不足之處,因為好的模式沒有得到大規模普及。
正所謂以史為鑒,關于晚清新式監獄制度的歷史,可以看出“自新所”早在乾隆年間就存在,并非照搬西方的制度,而是本土制度與西方制度的完美結合,但為什么今天很多人卻認為照搬西方制度呢?
究其原因還是很多人文化上的不自信,選擇一刀切的看問題方法,認為西方的都是好的,認為我們古代封建社會則是糟粕為主,所以堅信不疑這種看法。
但正所謂讀史使人明智,其實我們老祖宗留下的東西,還是很好的。就連很多人傳統印象中閉關鎖國愚昧無知的清朝,都可以出現“自新所”這種很好的監獄模式,更不用說其他朝代了,所以宋安之認為當下的我們切勿妄自菲薄,我們的文化還是很博大精深源遠流長的嘛,何必文化不自信呢。
謝謝觀看宋安之獨家原創文章,專注于明清史及其中國大歷史,喜歡以不一樣的角度來說說那些一成不變的歷史,覺得可以的朋友記得點贊關注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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