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志剛:上市公司獨董制度變革的核心邏輯

日期:2023-04-20 11:46:10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第二,獨董的履職從原來的“業余”,轉向未來的“專業”。

在《公司法》的修改中,擬議“無論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用董事會中的審計委員會代替)”。這意味著,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未來組織從以往的“雙層模式”開始向“職能混合”模式靠攏。我們把董事最重要的兩項職能“監督職能”和“戰略咨詢”混合在董事會(其中董事會的監督職能與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存在重床疊架,是監事會制度改革的誘因之一)。在職能的混合下,獨董既要履行監督又要提供戰略咨詢,以至于一些法學背景的獨董把太多的關注聚焦于會計信息失真這一會計專業的問題,不可避免地和上市公司發生沖突。

新一輪獨董制度變革強調由更具專業背景的獨董等組成的不同專業委員會在各自擅長的領域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讓專業的人去做專業的事。這意味著,盡管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組織采用的是“職能混合”的模式,但并不意味著在董事會內部不需要專業化分工,而只有專業化分工才能最終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辦法》中提出,未來一位獨董兼任上市公司獨董的數量從目前的五家調整為未來的三家同樣是出于上述專業化履職邏輯的考量。

第三,獨董的職責從原來的“籠統”,開始變得“明晰”。

在英美等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由于上市公司股權高度分散,并不存在持股比例較高的大股東,因而在公司治理實踐中形成了所謂的“董事會中心”模式。這不僅體現在董事會的組成除了CEO外其余全部為獨立(外部)董事,而且體現在包括CEO和董事在內的董事會更迭換屆全部由董事會自身完成(在一些國家上市公司中普遍采用交錯任期的董事會制度,每次更換其中的三分之一)。

與英美等國的公司治理實踐不同,我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存在著持股比例不低的主要股東。這些主要股東在該公司包括董事的遴選和聘請上扮演著主導角色。一些“一股獨大”的企業甚至在董事會組織中“大包大攬”,不惜超過持股比例,“超額委派”代表自己利益訴求的股權或叫股東董事。如果我們把英美等國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組織和運行稱為“董事會中心”模式,那么,我國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組織和運行顯然是 “大股東中心”模式。以往我們并沒有對代表部分主要股東利益訴求的股權董事和更多代表全體股東,甚至中小股東利益訴求的獨立董事的職責做出明確區分,只是籠統地強調所有董事(既包括股權董事又包括獨立董事)在法律上向全體股東負有誠信義務。

在這一輪變革中,《意見》明確提出,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承擔“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按照責權利相匹配的原則,兼顧獨立董事的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導致的信息不對稱、履職依賴公司配合等特點,《意見》強調,在董事對公司董事會決議、信息披露負有法定責任的基礎上,推動針對性設置獨立董事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認定標準,結合獨立董事的主觀過錯、在決策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了解信息的途徑、為核驗信息采取的措施等情況綜合判斷,合理認定獨立董事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比例和金額,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這意味著,獨董未來在監管處罰和集體訴訟下的民事賠償責任將與股權董事存在差異,獨董的職責未來有望變得“明晰”。

事實上,除了上述三個方面的亮點,這輪獨董制度變革還存在以下閃光之處。概括而言,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雖然規定了獨董比例不少于1/3,但同時規定在董事會的主要專業委員會中獨董需占多數,這事實上變相鼓勵上市公司聘請更多的獨董。傳統上由于一刀切的獨董三分之一比例的規定,聘任獨董異化為一項合規要求。而當每一家上市公司的獨董比例都為三分之一時,一家優秀的公司通過聘任更高比例獨董,向資本市場傳遞積極規范公司治理信號的功能就扭曲和消失了。隨著未來獨董將占到專業委員會多數成為事實,上市公司將會聘請更多的獨董。與此同時,一些公司將通過聘請更多的獨董向資本市場明確發出規范公司治理的信號。因而,中國上市公司獨董比例提高和獨董比例向資本市場傳遞信號的功能恢復值得期待。作為對照,到2020-2021年,在美國標普500企業的董事中,外部董事占比達到86%。

其二,雖然沒有正式的引入首席獨立董事制度,但是通過在關聯交易等事項上,全部由獨董參加的專門會議做前置的討論,事實上,在一定程度上變相形成了類似的首席獨立董事制度。從2010年上市之初,特斯拉即開始設立首席外部董事,目前的首席外部董事是Antonio J. Gracias。其背后重要的考量是通過設立首席外部董事,形成與持股比例較大的長期擔任董事長的馬斯克和后來在馬斯克被監管當局禁止擔任董事長后出任董事長的馬斯克的弟弟的制衡。

其三,雖然沒有明確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組織和運行的大股東中心模式,但通過承認獨董和股權董事在相應的責任權利上的差異,事實上變相承認了,在我國上市公司中董事會組織與運行是大股東中心模式,而不是英美等成熟市場經濟國家普遍通行的董事會中心模式。

其四,雖然沒有明確在董事會組織和運行進行專業化分工,但通過強調專業委員會在相關議案的討論中的重要性,變相的強調了董事在履職過程中的專業化分工,由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不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

其五,雖然《意見》只是再次提及累計投票制度,董事責任險制度等這些成熟市場經濟國家公司治理實踐的慣常做法,但在獨董制度整體變革的背景下,有望把這些被實踐證明的成功經驗更好地應用于中國上市公司治理實踐。我們以累積投票制為例。累積投票制的核心邏輯是通過把投票集中(例如選十位董事,持有一股的股東意味著有十票。

在累積投票制下,他可以把十票集中投給他中意的一位董事),讓代表中小股東利益訴求的董事勝出,以此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在《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很多公司的股東對“累計投票”的相關規定也許并不陌生。但我們必須承認的是,通過累積投票制產生的獨董,甚至董事很少。這一方面是由于一些公司的主要股東持股比例足夠大,不需要累積,另一方面則是中小股東人微言輕,并不愿意在選舉代表自身利益訴求的董事方面積極作為,更多消極地選擇“以腳投票”。如果未來希望獨董累積投票制有效實施,必然需要對提名委員會履職程序、提名候選人是否差額、獨董候選人的信息發布時間和途徑等方面需要相應地做調整,以適應上述變化。

我一直以為,我國上市公司獨董制度的理想是,“杰出的獨董應該以曾經為優秀企業服務為榮,而優秀企業則以能聘請到杰出的獨董為傲”(參見鄭志剛,“獨董相關制度如何設計才能使獨董變得‘既獨又懂’”?FT中文網)。一家優秀的企業之所以愿意聘請一位杰出的獨董,恰恰是希望著眼于長期和未來的經驗豐富的獨董們在該說“不”時說“不”,以切實履行向股東負有的誠信責任,幫助公司及時糾偏和改善決策,使公司保持優秀和卓越。我們看到,這一輪變革為我國上市公司獨董制度建設朝著上述理想實現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本文作者鄭志剛系中國人民大學金融學教授、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本文轉自4月19日“公司治理的邏輯”微信公眾號。歡迎關注人大重陽新浪微博:@人大重陽 ;微信公眾號:rdcy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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