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曼聯”商標無效案看規制商標惡意注冊的制度優化

日期:2023-04-19 11:40:23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認定違反現行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情形,就屬于這類不得適用強制移轉制度的商標。在(2021)京行終1647號商標權無效宣告行政糾紛一案中,訴爭商標雖然已經轉讓給商標權利人,但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然判決原注冊人申請注冊了與他人已經使用或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近似的商標百余件,已超過正常生產經營需要,構成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情形。法院進一步認定,本案系針對被訴裁定的合法性予以審查,上訴人在二審訴訟中提出撤銷對訴爭商標無效宣告的申請不影響行政行為的效力。且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在此前提下,對上訴人撤銷對訴爭商標無效宣告的請求不予支持。可見,針對違反惡意注冊絕對條款的商標,這類商標不僅損害了特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損害的是公共利益,不僅惡意申請人不得注冊,善意受讓人同樣不允許。因此,征求意見稿中對無效程序中的強制移轉制度僅適用于違反相對條款的商標。

再次,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惡意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后應當對注冊后、宣告無效前的侵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并提高對商標惡意注冊的懲罰數額。根據現行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對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但該條款并未對罰款處罰數額做出明確規定,這無疑會增加商標執法部門的執法難度,從而使處罰成效大打折扣。而征求意見稿第六十七條給出了明確的規定: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由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給予警告或者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萬元以上最高不超過25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該條款明確地規定了處罰數額,使得試圖實施惡意行為者對風險有了更加直觀的判斷,相信該規定相較現行規定會給惡意注冊申請人帶來更大的威懾力。

此外,征求意見稿第八十三條規定,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給他人造成損失應當給予民事賠償,對惡意申請商標注冊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由檢察機關提起訴訟。還有第八十四條的惡意訴訟反賠制度,全方位、全體系地加強對惡意申請商標注冊行為的規制。

最后,征求意見稿加強了商標代理行業的監管,堵上了部分惡意申請商標注冊行為的源頭,具體涉及第六十八、六十九、七十、八十六條。商標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本應為客戶的商標保護提供專業的建議。但是有一些機構卻利用法律的漏洞誘導客戶進行不當的商標注冊或者訴訟,謀取不正當利益,例如大量搶注國外品牌然后高價賣給權利人,搶注商標后在淘寶等平臺進行惡意投訴等等。某些商標代理從業人員的不誠信行為是滋生惡意行為的一個重要因素。征求意見稿顯然加大了商標代理行業的監管力度,讓商標代理行業回到健康的軌道上來。

雖然僅是征求意見稿,但是筆者認為一些打擊惡意商標注冊的規則已經在實際案件中得以靈活運用,對于惡意商標申請人也會有一定的威懾作用。在期待征求意見稿中有關規制惡意申請商標注冊行為的制度最終得以建立的同時,我們要積極地對惡意行為采取措施,利用現行法條打贏惡意申請商標注冊行為的反擊戰。

(作者單位: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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