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看到了合伙人制度所發揮的向資本市場潛在投資者傳遞創業團隊獨特性的特殊作用,很多新經濟企業紛紛選擇向阿里學習,推出合伙人制度。其中典型的例子如滴滴和拼多多等。
需要說明的一個基本和重要事實是,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成功離開主要股東軟銀和雅虎的包容、背書和支持是無法想象的。以馬云為首的阿里合伙人持股比例并不高,遠遠低于第一大股東軟銀,甚至低于第二大股東雅虎。而且阿里在美國紐交所上市只發行了一類股票,奉行“同股同權”原則。但看到了阿里通過合伙人制度形成的創業團隊的獨特性,軟銀和雅虎基于股權協議認同了阿里合伙人提名董事會主要成員的事實。這相當于軟銀和雅虎讓渡了原本屬于自己的部分控制權。換句并不完全準確的話說,借助大股東支持和背書下的合伙人制度,阿里實現了“中國的勞動雇傭了外國的資本”。這是在只發行一類股票,奉行同股同權的公司中十分難能可貴的。
如今的阿里一方面完成業務集團的分拆。各個業務集團將根據市場的瞬息變化由更接近市場,信息更加對稱的董事會靈活做出決策,未來也許不再需要阿里合伙人這一曾經被我譽為“董事會中的董事會”來遙控。另一方面,曾經最大股東軟銀退出阿里,在主要股東支持下才能行之有效的合伙人制度失去法理基礎。雖然沒有看到相關的正式說明,我理解,曾經成就阿里走向成功的合伙人制度的歷史使命已經完成,合伙人制度行將退出阿里發展歷史舞臺為期不遠。
事實上,合伙人制度實行需要滿足很高的前提條件。它更適合一個處于創業階段的企業,而對于像阿里今天這樣已經進入多元化發展階段的企業也許并不適合。其一,合伙人必須基于長期合作做出了自己的業績,建立了自己的聲譽。例如,從軟銀2000年投資阿里2000萬美元到2014年阿里在紐交所上市,阿里合伙人的所作所為孫正義全都看在眼里。沒有這個信任,任何投資者不會僅僅因為幾個創業者搭了一個草臺班子,宣稱建立了所謂的合伙人制度,就輕易地讓渡甚至放棄自己的部分甚至全部控制權。但孫正義面對當時的馬云和他的十八羅漢確實做到了這點。其二,合伙人制度建立在規范的制衡和相互的約束下,能夠真正形成“1+1 2”的合力。例如,阿里的合伙人制度通過建立一個完整的制度體系吐故納新,代際更迭。這么多年來,阿里合伙人制度從開始的20幾人到現在的30幾人,有新加入,也有榮休的,更有違法公司規定被取消合伙人身份的。而這兩個條件對于絕大部分新創立的企業而言并不滿足。
我注意到,一些新經濟企業后來雖然也會推出合伙人制度,但主要股東未必會向軟銀和雅虎那樣同意讓渡部分控制權,授權由合伙人來提名組織公司的董事會。為了保證創業團隊對業務模式創新的主導權,這些公司不得不學習京東同時發行AB雙重股權結構股票。這使得合伙人制度很大程度上成為了一種點綴。
根據我的觀察,真正通過合伙人制度變相形成同股不同權構架的,也許只有阿里一家。就連螞蟻在當初試圖在A股和港股同步上市時采用的公司治理制度設計也已經不再是合伙人制度了,而是合伙人制度的升級版——“有限合伙構架”。這是一種以有限合伙企業作為主要股東,在有限合伙企業內部,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進行合理分工和相互制衡的特殊公司治理制度安排。
因而,隨著合伙人制度從阿里的淡出,一定意義上標志著在中國現代企業發展史上曾經創造輝煌歷史的“合伙人制度時代”終結了。
阿里巴巴集團是中國最著名的企業之一。從1999年成立,到2014年到美國紐交所上市,到2019年在香港進行二次上市,再到2022年阿里推出雙重主要上市,20多年來,幾乎發生在阿里的任何事件一直都是媒體的熱點新聞和公眾的熱議話題。我和我的研究團隊于阿里美國上市后不久就完成了關于阿里公司治理制度設計的案例研究,并于2016年發表在《中國工業經濟》,成為圍繞阿里的工商管理實踐開發的最早商業案例之一。
作為阿里公司治理實踐的持續觀察者和長期研究者,圍繞阿里(及其持股的螞蟻)的公司治理設計和制度創新,我撰寫了大量的經濟評論文章,甚至還出版了一本題為《從萬科到阿里——分散股權時代的公司治理》的著作。阿里完成的很多公司治理制度創新為我和我的研究團隊思考互聯網時代新經濟企業的公司治理制度設計帶來了很多重要的啟發。阿里因此也成為我內心十分尊重的企業之一,盡管對任何一個偉大企業終將走向多元化,作為企業的研究者的我有充分的預期。這一刻甚至從阿里像它的大多數同行那樣,迫于資本和社會壓力發布ESG報告開始。無論如何,值得慶幸的是,我們曾經見證了在中國現代企業發展史上一個十分獨特的時代。那就是“合伙人制度”時代。謹以此文紀念那個即將遠逝的時代。
(本文作者鄭志剛系中國人民大學金融學教授、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楊宇對本文的寫作亦有貢獻。本文轉自5月23日“公司治理的邏輯”微信公眾號,首發于2023年05月22日FT中文網 。歡迎關注人大重陽新浪微博:@人大重陽 ;微信公眾號:rdcy2013)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