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缺席審判制度為何適用難,原最高法大法官談國際追逃追贓

日期:2023-04-07 11:38:35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察時局關注到,該書對“追逃追贓”的內涵、歷史沿革進行了全面描述,既有基礎理論綜述,又有重點實務探究;既有對域外情況的介紹評論,又有對我國相關立法和司法解釋的理解適用。同時,該書還結合我國追逃追贓既有經驗,對解決追逃追贓的難題提出建設性解決路徑。

“對司法實務工作者而言,拿著本書就可以知道應該怎么執法辦案。”裴顯鼎介紹,《指引》結合近年來審理的任潤厚、許超凡、程三昌等典型案例,力求回答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送達難”“審判難”“不會追”“不善追”等問題,視角獨特、素材鮮活、易于操作、實戰性強。

該書介紹,在持續推進法治建設方面,最高法院出臺《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同時,正在制定缺席審判司法解釋,推動反洗錢修法工作,參與跨境企業合規治理及海外投資經營廉潔風險防范工作,加強研究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等重點國家法律制度和操作規程,派員參加《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履約審議,推動與更多國家簽署引渡條約和司法協助條約。

裴顯鼎。據中國法院網

揭秘多起反腐敗追逃大案要案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空前加大了反腐敗力度。裴顯鼎曾在央視《大法官說》節目中表示,在形形色色的腐敗犯罪中,“卷款而逃”最為惡劣、危害最大。

“卷款而逃的這些罪犯不僅想通過外逃來永遠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且想通過把資產轉移到境外,能終生過著不勞而獲、驕奢淫逸、逍遙法外的好日子。如果讓這些人的美夢得逞,那就是國家的恥辱,也是我們執法司法機關的無能。”裴顯鼎稱。

數據顯示,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法院依法審理外逃人員回國受審案件千余件,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案件兩百余件,追繳境內外違法所得約百億元人民幣、近百套房產、近十萬平方米土地等,并成功地指導缺席審判第一案。

一些腐敗分子常利用國外的救濟政策長期滯留他國,比如賴昌星走私案、楊秀珠貪污受賄案、黃海勇走私案,都是長期跑到境外東躲西藏,逃竄了很多國家,窮盡各種手段,逃避法律的制裁。

一號“百名紅通人員”楊秀珠的追逃也經歷一番周折。外逃前,楊秀珠是浙江省原建設廳的副廳長,涉嫌貪污和受賄兩項罪名。

浙江省紀委監委追逃追贓和申訴復查室副主任胡高生曾回憶,楊秀珠外逃以后,從2005年開始就一直處于羈押狀態。2005年5月份開始,被荷蘭警方羈押,2015年4月逃往美國以后又被美國警方羈押。

“在初期的對話當中,楊秀珠只是試探性地開出價碼,表達回國意愿,但是并不是真心愿意回國,一邊跟我們談,一邊不放棄美國的訴訟,其中包括提出政治庇護,一度漫天要價,甚至認為自己是無罪的。”胡高生說。

《指引》一書中也披露,美國移民制度為難民申請規定了較多的救濟程序,即使楊秀珠的難民申請被駁回,仍然可以利用美國的救濟程序繼續將官司打下去,從而滯留美國達數年之久。在此背景下,專案組在開展非法移民遣返和異地追訴的同時,還積極與楊秀珠接觸,對其積極勸返。通過楊秀珠在國內的親屬協助對其進行感化勸說,向楊秀珠傳遞我國追逃追贓的決心,從而促使楊秀珠早日回國。同時,我國外交部駐美使領館也多次派員探視楊秀珠,勸其放棄對抗投案自首。

送達難制約缺席審判程序適用

2022年1月17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百名紅通”人員河南省漯河市委原書記、豫港(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程三昌貪污一案,對程三昌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追繳程三昌貪污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返還。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也是我國適用刑事缺席審判程序審理的第一起外逃被告人貪污案,標志著我國司法機關適用刑事缺席審判程序零的突破。

察時局了解到,2018年10月,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正式在“特別程序”一編增設“刑事缺席審判程序”一章,建立了有中國特色的缺席審判制度。根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缺席審判適用的案件范圍包括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第二種情況是因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中止審理超過六個月,被告人仍無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或者同意恢復審理的;第三種情況是被告人死亡,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法院經缺席審理確認無罪的。

在外界看來,缺席審判制度入法,對壓縮外逃貪官生存空間、提升追逃追贓效果有重要意義。但該制度入法后,司法實踐中卻面臨適用難的問題。

《指引》一書提到,“不少地方司法機關都在嘗試將轄區內具備一定條件的案件辦成缺席審判第一例,均因種種困難,極少成功。目前成功審結的只有程三昌貪污違法所得沒收案。”

“送達難”是制約缺席審判制度適用最主要的問題。《指引》稱,實踐中,司法機關對外逃人員的境外實際居住地、聯系方式等信息掌握并不及時準確,外逃人員也總是會千方百計拒絕接受傳票、起訴書副本等刑事缺席審判開庭材料,使域外送達問題困難重重。

為此,《指引》也建議,可在下一步制定缺席審判專門司法解釋時進一步完善送達程序,若被告人逃匿所在國法律接受對缺席審判公告送達,我國法院應在窮盡其他送達手段后,對其實行公告送達。

采寫:南都記者 劉嫚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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