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選任制度,提升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三曰舉賢,四曰使能”,此次制度改革以更為完善的標準、更嚴格的選拔標準來選拔和培養優秀的獨立董事。總體上看,改善獨立董事選任制度和強化獨立董事任職管理中強調“優化提名機制,支持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符合條件的股東提名獨立董事,鼓勵投資者保護機構等主體依法通過公開征集股東權利的方式提名獨立董事”,“提升獨立董事培訓針對性,明確最低時間要求,增強獨立董事合規意識。”并且建立回避機制的設計遵循了這樣一條思維路徑:一方面提升獨董的專業性,包括獨立董事的來源和能力培訓;另一方面嚴肅選任規則,提升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以此次改革制度要求建立的回避機制為例,筆者認為,在我國文化背景下很難做到真正的“絕緣”,目前的制度規定側重于較為“顯性”的聯系,例如股權、親屬、業務往來等。但還有相當一部分“隱性”關系,例如校友關系、老鄉關系、俱樂部關系等社會網絡關系。改善獨立董事選任制度,不僅需要董事會、監事會的提名,更需要投資者保護機構等主體發揮積極作用,理由如下:
首先,我國現行制度下主要的投資者保護機構是指以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投服中心)、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為代表的機構。而投服中心一直活躍在資本市場最前端。投服中心成立于2014年12月,主要職責是以普通股東身份持股行權參與上市公司治理,并為投資者提供公益性訴訟支持等公益訴訟工作。截至2022年底,投服中心共持有5029家上市公司的股份,行使股東權利4346次。其在資本市場上的積極作用有目共睹。
其次,新《證券法》專門增設了一章關于投資者保護制度,首次將投資者保護機構寫入法律,凸顯了對投資者保護機構的重視。新《證券法》在明確投資者保護機構的法律地位時,還全面賦予其綜合的權利以支持其開展投資者保護活動。例如:征集股東權利并代為行使、表決;證券支持訴訟;股東派生訴訟等權利。2021年4月16日投服中心接受56名投資者委托,作為代表人對康美藥業啟動了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康美藥業普通代表人訴訟正式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這也是投服中心首次行使股東代表訴訟職能。隨后2021年6月30日,在中國寶安修改公司章程不當條款的議案中,投服中心首次啟動公開征集股東投票表決權幫助中小股東推動刪除不合理的公司章程以保護投資者。以投服中心為代表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充分發揮法律賦予的權利,積極行使權利維護中小投資者權益,保障資本市場長治久安。
綜上,投資者保護機構通過公開征集股東權利的方式提名獨立董事有助于提高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確保獨立董事的提名過程更加透明和公正,降低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對獨立董事選拔的影響。其次,有利于增強股東參與度:公開征集股東權利的方式鼓勵廣大股東積極參與公司治理,提高股東對公司事務的關注度。再次,公開征集的方式拓寬獨立董事人選來源,提高獨立董事的專業水平和背景多樣性,最后,有助于加強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使中小股東在獨立董事提名過程中的權益得到更好地體現,減少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對公司治理過程的操控。
除了選任階段需要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以及投資者保護機構等主體提名獨立董事外,針對獨立董事的培養也需要相關的制度輔助: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的信息庫是一個很好的參考來源。盡管如此,信息庫的重要作用是匹配,如:根據獨立董事所在地域、行業與產業經驗等信息,幫助公司進行索引。但信息庫中的優質董事不一定是上市公司大股東希望聘用的,原因是利益各方的效用函數差異,中小股東認可的優質獨立董事不一定能得到大股東的青睞,或許也不是大股東理想的聘任對象。因此信息庫更可以作為上述投資者保護機構推薦選任獨立董事的資源庫,從而更好地保證獨立董事的專業性與獨立性。
總體而言,獨立董事的選拔是關乎公司治理的重要環節,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獨立董事的專業性、獨立性和公正性。在此過程中,投資者保護機構通過公開征集股東權利的方式提名獨立董事可以起到積極的作用,同時也需要上市公司和監管機構共同合作,完善相關制度和規定,加強對獨立董事提名、選任和培養的監督和管理,從而推進公司治理的現代化和規范化進程。
加強履職保障,助力獨立董事積極作為
如前述,盡管此次改革針對當前獨立董事職責劃分不清,履職困難等問題進行了更為嚴格、有針對性的改進,但更需要加強獨立董事參與治理的積極性,防止獨立董事因懼怕擔責而不作為。董事責任保險能為保障獨立董事履職保障起到關鍵作用。
首先,董責險有利于分散獨立董事的個人法律風險。獨立董事的外部身份特點決定了:其不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信息不對稱,履職依賴于公司配合協助,要為獨立董事履職提供必要支持和條件,需要董責險來降低獨立董事需要承擔的訴訟風險和成本,進一步激發獨立董事履職的積極性。其次,董責險不僅不會引發獨立董事的道德風險和機會主義行為,還有利于提高獨立董事履職積極性,有效發揮獨立董事的監督職能,推動公司治理健康發展。最后,保障中小股東權益,降低信息不對稱性(保險公司對企業信息披露更高的要求緩解了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董責險的信息將成為一種“信號”,在資本市場進行信號傳遞,公司買不買董責險以及購買多少董責險都可以反映公司的治理信息。據筆者統計,2010年至2019年,公開披露購買董責險的上市公司平均而言只有8家,而這一數字在2020年至2022年激增至235家,表明資本市場對于董責險的開始重視。然而,董責險確實可能導致道德風險。保險可能使董事和高管產生錯誤的安全感,認為保險公司會承擔他們的責任,從而導致他們在決策過程中變得不夠謹慎和盡責。同時,董責險并不會為獨立董事所有行為“兜底”,即違法違規行為不屬于保險法上的可保風險事項。因此,董責險是分散而非消除獨立董事訴訟風險的措施,比購買董責險更重要的是獨立董事在參與決策、監督制衡和專業咨詢中的勤勉盡責,這才是獨立董事保護自己的根本“良藥”。
綜上,任何改革與優化都是循序漸進的過程,此次獨立董事制度改革從明確獨立董事職責定位、優化獨立董事履職方式、強化獨立董事任職管理、改善獨立董事選任制度、加強獨立董事履職保障、嚴格獨立董事履職情況監督管理、健全獨立董事責任約束機制、完善協同高效的內外部監督體系八個方面提出的改革措施,為進一步優化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打下堅實的基礎,對獨立董事有能力,有動力的履職,系統地提升上市公司質量、建設中國特色現代資本市場邁出了重要一步。
(陳運森系中央財經大學教授、資本市場監管與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于耀系中央財經大學博士生;趙瑞瑞系中央財經大學博士后;張穎、黃絨、曹馨潔、馮子真、姜彤對此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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