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決“誰來保護”的問題上,《規定》明晰各方責任,明確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保護責任人等各方的責任,形成保護合力。
在解決“怎么保護”的問題上,《規定》提出12項措施,激發傳統風貌建筑保護責任人的保護主動性和社會的參與積極性。例如,提高空間適應性,在保持建筑外觀風貌及保證安全的基礎上,可以通過加建、改建、添加設施等方式適應現代生產生活需求;可以對傳統風貌建筑開展多功能使用,鼓勵用于公共服務設施以及科技孵化、文化創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等業態;豐富利用方式,可以采取功能置換、兼容使用、經營權轉讓、合作入股等形式對傳統風貌建筑進行利用等。
為加強傳統風貌建筑的保護和管理,《規定》明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傳統風貌建筑,不得擅自改變建筑外立面、高度、體量等,并對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行為設定法律責任。
《規定》還對安全管理和數字化保護作了明確要求,提出住建部門在房屋安全普查中對傳統風貌建筑予以標注并與有關部門信息共享,運用信息化、數字化技術手段加強傳統風貌建筑的保護、管理和展示。
注重立法質量
讓《規定》有剛性、接地氣、能落實、起作用
近年來,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緊緊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努力把“有效管用”落實到每件法律制度之中,讓出臺的法律制度有剛性、接地氣、能落實、起作用。
為高質量做好《規定》制定工作,市人大常委會成立立法工作專班,到相關單位走訪調研,并通過基層立法聯系點、廣州人大網、“廣州人大i履職”小程序等,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同時,組織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相關部門負責人、行政相對人以及立法顧問、立法咨詢專家等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對相關條款、焦點問題進行研究論證。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市民群眾、基層立法聯系點反映,傳統風貌建筑修繕工藝復雜,普通群眾沒有足夠的專業技術,政府部門應當提供技術支持。立法工作專班經過研究論證,采納該意見。如今,《規定》第十五條明確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編制傳統風貌建筑修繕技術規范并向社會公布。傳統風貌建筑修繕前,保護責任人可以向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申請免費的修繕技術咨詢和指導。
據了解,從市政府提案到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立法工作專班召開座談會20場,實地調研10次。對收集到的576條意見建議進行了逐條研究,并積極予以采納,對草案作了多處修改。2022年11月25日,《規定》經廣州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副局長鄧堪強表示,作為法規的政府起草和組織實施部門,接下來將通過深入開展普法宣傳、加強完善配套制度、持續培育示范項目等舉措推動《規定》有效落地,不斷提升傳統風貌建筑保護工作水平,持續激發保護責任人的保護主動性和社會的參與積極性,營造歷史文化遺產共保共享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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