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用人選拔上,則是“重文輕武”對科舉考試也是格外重視,有宋一朝,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狀況也比較多,官吏更加趨向于平民化。
所以在宋代,不同于以前的朝代,這是一個經歷了多年藩鎮割據以后的一個一統的王朝,也是一個沒有經過農民起義而成功的朝代,這也就意味著統治者的統治也是不同于前朝的,趙匡胤的奪權方式決定了他必須要“重文輕武”,意味著他治理國家必須要先“安內”要先加強集權穩定皇權。
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的推動作用
宋代是個商品經濟極度繁榮的時代,宋代允許土地的買賣,很多的小地主和自耕農數量大量出現,這種情況大大促進的手工業的發展,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繁榮,像是宋代突破了坊和市的限制,以前的商業區和住宅區是分離的,到了宋也就突破了這樣的限制,商品經濟的發展也使得在宋朝出現了最早的紙幣。人民有錢了就不斷會有民事糾紛的案件產生,這也促進了法治的完善。
在宋代文化也是不斷向前發展,出現了很多有名的詞人,像是蘇軾,柳永等等,他們將自己的所見所感描繪出來,柳永更是寫出了“東南形勝,三吳都會,錢塘自古繁華。”一曲《望海潮》就將宋代錢塘地區繁華景色描繪出來,即使是在現在,人們讀來也會對這樣的景色欣羨不已。
對于重農抑商觀念,到了宋代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自古以來“士農工商”商人永遠是排在最后的,地位是最低下的,而在唐代也規定了商人出身的孩子不得走仕途的道路,這讓人想起了《大明王朝》中的沈一石,明明才高八斗,只是因為商人出身空有一身抱負,是一件多么可悲的事情。到了宋代這種觀念是逐漸變化的,士農工商的界限也逐漸模糊,官員也會經商,而商人也會努力走向仕途。
法治文明的發展,促進了法治人文化的發展
以上宋代的政治、經濟、文化,觀念的改變促進了其比較完善的法治體系的形成。
經過唐代的發展,唐代的法律制度為宋代提供了很好的借鑒作用。另外,宋代的治國方式的改變形成了獨有的“宋朝特色”,“事為之防,曲為之制”的主導思想,而著名的史學家徐道鄰先生也說“中國的法治,在過去許多朝代中,要推宋朝首屈一指”。而法治的破壞是唐朝滅亡的原因之一,要吸取前朝滅亡的教訓。“夫刑法者,理國之準繩,御世之銜勒”宋太祖的治國理政方針便是依法治為本,以民為本做一個寬厚愛民的好皇帝。
他曾多次下詔要地方官員知道民生疾苦,宋史中就記載“宋興,承五季之亂,太祖、太宗頗用重典,以繩奸慝,歲時躬自折獄慮囚,務底明慎,而以忠厚為本。海內悉平,文教浸盛。士初試官,皆習律令。其君一以寬仁為治,故立法之制嚴,而用法之情恕。獄有小疑,覆奏輒得減宥”,且對獄訟之事頗為關注,多次下命令反復重申這件事情,雖然宋代昏君比較多,但是在這一方面卻是值得肯定的。
關于刑獄的官員要慎重選擇,宋代是個十分重視法度的朝代,而關于這個官員的選拔,頗為統治者所重視,所以在科舉考試中將法律知識作為一項重要的考試內容,《宋會要》記載“應朝臣京官及幕職州縣官等今后并須習讀法,庶資從政之方,以副恤刑之意。其知州、通判及幕職州縣官等,秩滿至京,當令于法書內試問,如全不知者,量加殿罰”也就是說武林是在京的官員還是地方官員都要學法,懂法,要是不合格的會給予相應的處罰。這些措施促進了宋朝法治建設的發展,也避免了很多的冤假錯案,可以看出宋代的君王也是以民為本的,具有初步的人文主義思想。
宋代的法律與秦律的“苛政猛于虎”截然相反,隨著社會文化和商品經濟的發展,法律也越來越完善,逐漸開始有了為民著想的可能,尤其是到了宋朝更能體現。而最能體現出人本思想的便是在監獄之中了,監獄在我們大多數人看來就是人間地獄,進了監獄的人不是作奸犯科便是大奸大惡之人,而坐監獄的這個過程是十分痛苦的,像是里面的獄卒可能會虐待你,監獄里的室友可能會欺負你等等,但是在宋代對待犯人的法律卻讓人“感動”,宋人監獄是男女分開,輕重有別,有重病的囚犯要醫治在《州縣提綱》中有記載“重囚有病,須別牢選醫醫治,仍追其家屬看待,或有患瘡者,亦須別牢,時其濯洗,毋使與余囚相近,蓋囚者同匣而臥,朝夕薰蒸,必至傳染。”“若婦人當刑禁者,必先驗其有無孕,恐或墮胎,無以自明。”為了防止傳染病,還會對生病的犯人予以隔離操作,老弱病殘還會給予特殊照顧。
此外,宋代法律還是格外重視犯人的生活狀況,健康狀況,給犯人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證,坐牢也要坐得舒服,要有衣服穿,要冬暖夏涼,要有生活保證,健康保障,還有疾病保障,充滿了人道主義色彩。
宋代法制的發展是在前朝法律的基礎上加以完善,并吸取了前朝滅亡的教訓,便是法律制度的缺失,在此基礎上便更加注重法制的建設,要想治理好國家首先要“安內”,內部人民過得豐衣足食,那么國家便會安定,當然其法律制度并不是完善的,有很多的缺陷,但是單就這一方面來說,秉承了以民為本的精神卻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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