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準則解釋第15號》的要求,會計政策變更的主要內容如下:
1、關于企業將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的會計處理
企業將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的(以下統稱“試運行銷售”),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一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一存貨》等規定,對試運行銷售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分別進行會計處理,計入當期損益,不應將試運行銷售相關收入抵銷相關成本后的凈額沖減固定資產成本或者研發支出。試運行產出的有關產品或副產品在對外銷售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一存貨》規定的應當確認為存貨,符合其他相關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相關資產。測試固定資產可否正常運轉而發生的支出屬于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的必要支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一固定資產》的有關規定,計入該固定資產成本。
2、關于虧損合同的判斷
《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一或有事項》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虧損合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成本”應當反映退出該合同的最低凈成本,即履行該合同的成本與未能履行該合同而發生的補償或處罰兩者之間的較低者。企業履行該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與履行合同直接相關的其他成本的分攤金額。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與履行合同直接相關的其他成本的分攤金額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分攤金額等。
(二)根據《準則解釋第16號》的要求,會計政策變更的主要內容如下:
1、關于發行方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關股利的所得稅影響的會計處理
對于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一金融工具列報》等規定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類為權益工具的永續債等),相關股利支出按照稅收政策相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企業應當在確認應付股利時,確認與股利相關的所得稅影響。該股利的所得稅影響通常與過去產生可供分配利潤的交易或事項更為直接相關,企業應當按照與過去產生可供分配利潤的交易或事項時所采用的會計處理相一致的方式,將股利的所得稅影響計入當期損益或所有者權益項目(含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對于所分配的利潤來源于以前產生損益的交易或事項,該股利的所得稅影響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對于所分配的利潤來源于以前確認在所有者權益中的交易或事項,該股利的所得稅影響應當計入所有者權益項目。
2、關于企業將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修改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
企業修改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協議中的條款和條件,使其成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業應當按照所授予權益工具當日的公允價值計量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將已取得的服務計入資本公積,同時終止確認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確認的負債,兩者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上述規定同樣適用于修改發生在等待期結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長或縮短了等待期,企業應當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進行上述會計處理(無需考慮不利修改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果企業取消一項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項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權益工具日認定其是用來替代已取消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滿足可行權條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適用本解釋的上述規定。
三、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對公司的影響
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根據財政部等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和要求進行的政策變更,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變更后的會計政策能夠客觀、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不會對公司當期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產生重大影響,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調整,也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況。
四、會計政策變更的審批意見
1、董事會意見
董事會認為: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根據財政部相關規定進行的相應變更,符合相關規定,執行變更后會計政策能夠客觀、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本次變更不會對公司總資產、負債總額、凈資產及凈利潤產生重大影響,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董事會同意本次會計政策變更。
2、監事會意見
經審核,監事會認為: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公司根據財政部相關文件要求進行的合理變更,其決策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3、獨立董事意見
獨立董事認為: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系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變更。新會計政策更符合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規定,執行會計政策變更能客觀、公允地反映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不會對公司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的決策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獨立董事同意本次會計政策變更。
五、備查文件
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決議;
2、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屆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決議;
3、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第二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特此公告。
董事會
2023年4月25日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訂〈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議案》。根據《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對《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獨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會議事規則》《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總經理工作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對外擔保決策制度》《對外投資管理制度》進行了修訂,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款的相關情況
為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進公司規范運作,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對《公司章程》部分條款進行修訂。具體情況如下:
除上述修訂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條款內容保持不變。
本次修訂《公司章程》的事項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股東大會進行審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及其授權辦理人員辦理后續章程備案等相關事宜,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將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辦理《公司章程》的備案登記手續,最終以工商登記主管部門核準為準。
二、《股東大會議事規則》修訂情況
公司根據《公司章程》及公司實際情況,對《股東大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具體情況如下:
除以上條款修訂外,《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其他條款內容保持不變。
上述事項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三、《獨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訂情況
公司根據《公司章程》及公司實際情況,對《獨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具體情況如下:
除以上條款修訂外,《獨立董事工作制度》其他條款內容保持不變。
上述事項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四、《董事會議事規則》修訂情況
公司根據《公司章程》及公司實際情況,對《董事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具體情況如下:
除以上條款修訂外,《董事會議事規則》其他條款內容保持不變。
上述事項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五、《關聯交易管理制度》修訂情況
公司根據《公司章程》及公司實際情況,對《關聯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具體情況如下:
除以上條款修訂外,《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其他條款內容保持不變。
六、《總經理工作細則》修訂情況
公司根據《公司章程》及公司實際情況,對《總經理工作細則》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具體情況如下:
除以上條款修訂外,《總經理工作細則》其他條款內容保持不變。
七、《信息披露制度》修訂情況
公司根據《公司章程》及公司實際情況,對《信息披露制度》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具體情況如下:
(下轉B324版)
本版導讀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修訂《公司章程》等制度的公告 202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