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吳曉求看來,獨立董事的功能定位清晰明確是本次制度改革的一大亮點。“發揮獨立董事的決策、監督、咨詢作用,是本次改革明確的事項,這意味,獨立董事的功能定位得到了清晰的判定,而不是以前存在的各方對獨立董事的角色定位以及應當監督的重點存在模糊認識,獨立董事職責范圍不聚焦、不系統。”
吳曉求特別提到,本次制度改革最重要的一個變化便是獨立董事職責確認機制得以進一步完善,實現了嚴格的監管與合理的責任配置。
他認為,責任過輕或過重都可能導致過罰不相當、“劣幣驅逐良幣”等問題。“獨立董事的身份特點決定了其不足以承擔過多職責,也不會承擔過少的職責。如果公司涉及了非法違規事項,獨立董事要擔責多少這需要進一步考量,而非最大化施以處罰力度,超過獨立董事的承受能力,這不科學也不合理。在最新的制度改革中,可以看到,既有震懾,也有非‘蜻蜓點水’式的處罰,體現了社會與法律的有機統一。”
記者發現,《關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見》考慮到財務造假、大股東利用關聯交易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仍是我國資本市場的突出問題,而獨立董事可以憑借獨立性、專業性優勢在利益沖突事項上保持客觀中立,為了更好發揮其在關鍵領域的監督作用,在借鑒國際最佳實踐、結合中國特色和資本市場發展階段特征的基礎上,將獨立董事的監督重點聚焦在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上,強化獨立董事對關聯交易、財務會計報告、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免、薪酬等關鍵領域的監督作用,促使董事會決策符合公司整體利益,尤其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
此外,記者也注意到,本次改革將堅持“零容忍”打擊證券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獨立董事不履職不盡責的責任追究力度,對獨立董事不勤勉履行法定職責、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合法權益的,依法嚴肅追責。此外,也將通過完善獨立董事履職評價制度、建立聲譽激勵約束機制,推動實現正向激勵與反面警示并重,進一步激發獨立董事履職的積極性。
圍繞職責這一話題,吳曉求進一步提到,履職方式是有效落實獨立董事職責的關鍵。記者注意到,改革方案增加了獨立董事區別于其他董事的履職手段,促進獨立董事個人履職向依托組織履職的轉變,進一步強化監督力度:
一方面,搭建獨立董事有效履職平臺,完善獨立董事占多數的董事會審計、提名、薪酬等專門委員會機制,建立全部由獨立董事參加的專門會議機制。另一方面,前移監督關口,財務會計報告及其披露等重大事項在董事會審議前應當由審計委員會事前認可,關聯交易等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應當由獨立董事專門會議事前認可,強化關鍵領域監督力度。
一方面,搭建獨立董事有效履職平臺,完善獨立董事占多數的董事會審計、提名、薪酬等專門委員會機制,建立全部由獨立董事參加的專門會議機制。另一方面,前移監督關口,財務會計報告及其披露等重大事項在董事會審議前應當由審計委員會事前認可,關聯交易等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應當由獨立董事專門會議事前認可,強化關鍵領域監督力度。
吳曉求認為,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將通過這次制度改革得以進一步的提升。“改革堅持基本定位,將獨立董事制度作為上市公司治理重要制度安排,這反映了獨立董事的重要性得到了提升。獨立董事將更好地獨立履職,促使董事會決策符合公司整體利益,尤其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
來源:財聯社記者 林堅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