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明確了獨立董事的責任。有了權利和資源,無論是出于疏忽或是其他原因沒有行使權利,給市場和投資者帶來了損害,這種情況下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意見》也作出了明確。
2021年,中國首例證券集體訴訟“康美案”中5名時任獨董被判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也引發市場關注。《意見》提到,加大對獨立董事不履職不盡責的責任追究力度,獨立董事不勤勉履行法定職責、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合法權益的,依法嚴肅追責。同時,合理認定獨立董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形式、比例和金額,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趙錫軍表示,從相關的行政處罰和一些案件的判例可以看出,監管對于獨立董事不履職不盡責在態度上是零容忍。從具體的方法和手段來看,有監管部門的行政手段進行查處和處罰,也有司法部門的民事責任追責和刑事責任追責,是一個立體式的責任確定和追責機制安排。
中新經緯注意到,《意見》還指出,鼓勵上市公司為獨立董事投保董事責任保險,支持保險公司開展符合上市公司需求的相關責任保險業務,降低獨立董事正常履職的風險。
趙錫軍談到,對于董責險學術界有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認為有了董責險,獨立董事在盡責時可以解除一些后顧之憂和后續風險,能夠更加盡心盡責地開展工作;另一種認為,投保董責險后,會存在一定道德風險。
“獨立董事制度的關鍵在于制度上的規范和要求,在出現問題后能夠清晰地追責。”趙錫軍說。他進一步指出,有了董責險以后,獨立董事在履職時,除了法律法規的要求,保險公司對獨立董事履職也會提出要求,可以進一步促使獨立董事在履職更為盡責,但獨立董事能否真正執行這些要求,終究還是要取決于獨立董事自身。
此外,《意見》提到,探索建立獨立董事信息庫。對此,趙錫軍認為,“我們有這方面的人才,但從規模和素質來講,并不能滿足市場真正的需求。特別是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上市公司數量越來越多,同時上市公司的業務、公司治理、股東股權結構越來越復雜,獨立董事需要應對的問題也會越來越多。”
趙錫軍強調, 當下技術不斷進步,對于上市公司和其他社會市場主體帶來不小的挑戰,也對獨立董事和董監高等提出新的要求,如果上市公司對市場信息的理解、判斷和決策出現偏向,就會帶來一些不利影響。
“真正滿足經濟發展要求,滿足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要求的高質量獨立董事還是不夠。獨立董事這類專業人才的供應和培養,面臨著很大的挑戰。”趙錫軍說。他認為,建立獨立董事信息庫是一個好方法,同時要選出真正符合要求、有能力、能盡心盡職盡責的獨立董事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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