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在唐末五代時期的司法制度主要是以“軍人主獄”為主,這種“以暴制暴”的司法制度發生了極多的冤假錯案,普通民眾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并且也可以看出,當時的司法制度具有濃厚的政治軍事色彩,隨著軍事權利越來越大,甚至行政權利要依附于軍事權力。
另一方面由于政權不斷更迭和政治不穩定,如后唐、后漢、后周、后晉、后梁政權的不斷爭奪以及交替,政權極度不穩,政局動蕩,大將“弒君奪權”的情況時有發生,統治者很難推行有效的行政行政法律和制度,當時的社會基礎和環境不具備完善的基礎條件。
在這種混亂的社會背景之下,宋王朝的成立之時就想方設法的創新律法,以此來保障民生安居樂業,讓統治權力長治久安。
宋朝建立之后,鞫讞分司制度應運而生,是對政治體制上的改革,并且繼承了唐朝的司法制度,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以及創新。
宋代鞫讞分司制度的生成原因
趙匡胤宋太祖統一了國家政權,建立宋朝之后,借鑒了前朝滅亡的教訓,吸取了前朝政治動蕩的經驗,在法律和政治制度上做出了變革與創新,鞫讞分司制度是宋代具有典型代表的司法審判制度,宋代鞫讞分司制度形成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在宋朝建立之后,宋太祖為了快速收攏中央集權,采取了多項改革舉措,其一是采用制衡的策略實現宋代政權的長治久安,宋太祖意識到藩鎮割據導致的軍權勢力過大,對于皇權的威脅也最大,因此通過收攏兵權,霸占將帥軍權,加強中央集權。
例如歷史上著名的典故“杯酒釋兵權”,就是宋太祖趙匡胤為了加強皇權,收攏兵權,皇帝親自掌握對軍權的直接控制權,并且還設置馬、步、殿前三帥分別統領兵權,以達到制衡和分散兵權的效果。同時,皇帝親自挑選禁軍的將領,以便皇帝掌握禁軍的控制領導權。
其二是為了加強中央皇權的專制主義,在司法體制上建立了鞫讞分司制度,在唐末五代時期,由“軍人主獄”,濫用刑罰,激化了許多的社會矛盾,宋代吸取了教訓,通過司法制度的改革,塑造了一個公正、廉潔的司法體制,特別是體現在審判制度的鞫讞分司制度上。
重新塑造了一個司法審判制度,審判機構分別設置在中央和地方,中央設有御史臺、刑部和大理寺“三司”在職權上相互進行制約,地方上的審判機構分割了地方官僚的實權,形成相互交錯的司法審判體系。
與此同時,宋代的立法制度得到空前發展,統治者將治國理念通過立法的方式確定并記錄下來。
例如宋代的《宋刑統》,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古代司法制度的進步,在宋代如此豐富的立法成果及法律條文之時,需要有新的司法制度來適應社會需求,因此,鞫讞分司制度也就應運而生。
鞫讞分司制度的“鞫”、“讞”兩司的職能職權又相互監督又相互制約,最終形成了宋代獨具特色的鞫讞分司制度。
宋代鞫讞分司制度的運用流程
鞫讞分司制度是宋代在司法體系之中的一種分權制衡的制度,通過分析研究可以看出,宋代的司法制度的運用流程既簡單又復雜,通過梳理可以看出,鞫讞分司制度可以簡單的分為“鞫司”、“讞司”兩大類,“鞫司”、“讞司”職權相互協作,共同開展宋代的司法程序工作。
1、“鞫司”的職能職權及運作流程
“鞫”在古代漢語字典中的意思為“審問”的意思,“鞫司”在宋代被稱為“推司”、“獄司”,其中包括了中央的御史臺“推直官”、大理寺的“斷司”和“左右推”以及地方上的參軍主持的軍院等。
“鞫司”主要職能職權包括,負責對案件的現場查驗、負責案件的審問、證據搜集、傳召人證以及查證犯罪是否屬實等,其運作流程非常嚴謹和規范。
當刑事案件發生之后,由“鞫司”首先進行現場勘察、搜集證據,獲得案件的第一手證據,其次對案件進行審理工作,也是最重要的程序,為了避免在審理過程當中出現“屈打成招”的事件,宋代統治者對審理做出了明確的立法規定,并且在審理結束之后,要求犯人對供詞進行畫押確認,最后就是結案環節,由“監司”對案件進行進一步糾察,并且最后作為判決的依據,同時對罪犯實行移交工作。
2、“讞司”的職能職權及運作流程
“讞”在古漢語字典中的意思為審判定罪,“讞司”又被稱為“法司”,其中包括了中央的御史臺檢察官、大理寺的“議司”以及地方上的州、軍院的司法參軍等,“讞司”的職能職權是“檢法斷刑”、“授法定罪、法司檢斷”,其運作流程主要是通過對已經認定的犯罪事實,根據檢索出相關法律條文,衡量是否適用此案件,并對此案件擬定初步意見給上級參考。
雖然“讞司”無權做出判決結果,但是根據“讞司”選定的判決條文,也間接影響了判決結果,根據“讞司”的運作流程可以看出,定罪必須根據相關法律進行“援引定罪”。
由此可以推斷出,“讞司”的司法專業性非常強,不僅如此,就連“讞司”的官員任職也作了詳細規定,同時,要求武官不得兼權司法職務,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武官的權利,加強了中央皇權的統治。
3、鞫讞分司制度對宋朝的影響
通過“讞司”與“鞫司”的分工協作與制衡,最大程度的限制了長官的司法專制權力,以及案件的裁決權,加強了宋代的司法制約,鞫讞分司制度對宋朝的影響是多方面的。
其一削弱了地方司法的權力,強化了宋代統治者的中央集權,分權分職的制衡方式,削弱了地方藩鎮割據的勢力,避免了宋代的國家政權再次被剝奪,強化了中央對司法的絕對控制權;
其二大大減少了對案件徇私枉法、以及出現冤假錯案的現象,鞫讞分司制度保證了案件的公平公正,這種審判分離的方式,有效的防止了官僚徇私舞弊,通過規范的審判制度以及權利制約,進一步促進了案件的公平公正;
其三提高了宋代司法專員的專業化,由于對于鞫讞分司制度選人用人的高標準、嚴要求,為宋代司法專員的專業化奠定了一定的基礎,并且規定司法人員不得兼任,體現了宋代對司法專員專業化的培養。
但是,鞫讞分司制度影響了司法審判的效率,由于審判環節的增多,雖然提高了司法的嚴謹性但同時也增加了司法的訴訟成本,影響了法律的實際效能的發揮。
綜上所述,鞫讞分司制度是歷史時代的產物,通過審理與判決向分離來保障司法制度的正常運行,體現了司法權力的分權制衡,以此可以保證權力沒有被濫用,有效地削弱了地方藩州的勢力,同時也加強了中央集權,減少了冤假錯案以及官員的徇私舞弊,體現了司法的公平公正,促進了司法專員的專業化,保障了宋朝統治者的長治久安。
參考文獻:
1、《宋代鞫讞分司制度的動因和功效》
2、《宋代審判制度中的鞫讞分司研究》
3、《給宋代“鞫讞分司”制度以定位——“聽”“斷”從合一到分立的體制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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